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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15)

時間:2024-07-09 17:44:30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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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15)

78.某建筑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救濟。關于該案破產財產范圍和清償順序等,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年司法考試商法歷年真題解析—多項選擇題(15)

A.該公司所欠民工工資應當列入破產費用先行清償

B.該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設備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C.該公司的一批腳手架已抵押給某銀行,該批腳手架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D.該公司員工對該公司的投資款只能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答案:ACD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第4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題中,農民工的工資并不屬于破產費用,其受償順序在破產費用之后,A項說法錯誤。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第10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B項說法正確,C項說法錯誤,按照破產財產的定義,抵押物也屬于破產財產。員工對公司投資后是作為公司股東身份存在的,其不是債權人,因此不能作為債權人受償,D項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CD.

(2007年)

70.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該企業法人可以選擇以下哪些程序處理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A.申請破產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請和解

C.決議解散并進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

答案:ABD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7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由此ABD是正確的。至于C,破產清算應該由企業法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能自行決議,自行清算。

71.熊某因出差借款。財務部門按規定給熊某開具了一張載明金額1萬元的現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銀行取款,銀行實習生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問題:你真的是熊某嗎?為什么要借1萬元?熊某拒絕回答,馬某遂拒絕付款。根據票據法原理,關于馬某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嚴

B.違反票據無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權利

D.違反現金支票見票即付規則

答案:BCD

解析:所謂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并得到起碼尊重的權利。本題中,實習生的行為跟侵犯馬某的人格尊嚴沒有關系,所以A是錯誤的。《票據法》第90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本題中,實習生問馬某:“你真的是熊某嗎?為什么要借1萬元?”這違反了票據無因性原則和現金支票見票即付的原則,B、D的說法是正確的。同時實習生拒絕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馬某的票據權利,所以C的說法也是正確的。本題正確答案是BCD.

72.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會導致保險合同無效。下列哪些選項符合保險利益原則?

A.甲經同事乙同意,為其購買一份人壽險

B.丙為自己剛出生一個月的孩子購買一份人身險

C.丁公司為其經營管理的風景區內的一顆巨型鐘乳石投保一份財產險

D.戊公司為其一座已經投保的倉庫再投保一份財產險

答案:ABCD

解析:《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 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 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所以AB是正確的。CD為投保人對財產性質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也是正確的。這里著重說一下D中的重復保險問題。《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選項D所述情形是重復保險的行為,重復保險的行為并不違反保險利益原則。

73.汪、錢、潘、劉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汪、錢為普通合伙人,潘、劉為有限合伙人。后因該合伙企業長期拖欠供貨商貨款,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債權人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申請該合伙企業破產

B.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償全部債務

C.債權人只能要求汪、錢清償全部債務

D.如果該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則汪、錢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ACD

解析:《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企業破產法》第135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 的組織的清算,屬于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合伙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伙企業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選項AD說法成立,是本題正確答案。選項A是合伙企業法所作的特別規定。《合伙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依據該條規定,汪、錢作為普通合伙人,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是對全部債務負責,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資來承擔責任。選項B說法錯誤,非本題正確答案。選項C說法正確,是本題正確答案。但A項的正確性值得商榷:有限合伙的破產只是參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適用,不是直接適用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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