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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下文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沈陽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沈陽市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
最長不超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
連續工作時間滿1年的,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工作時間,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每滿4個月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24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1年的,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1年的,每滿4個月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
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下列情況禁止或停止
享受失業金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同樣不能享受或者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
2.用人單位、個人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
4.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升學、參軍、死亡、出境定居的;
5.重新就業的;
6.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7.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的;
8.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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