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本地城鎮戶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職工檔案,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社保減少受理憑證或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少手續,但由于結算原因,五險庫仍顯示為參保狀態時提供)送職工戶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本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給予保留。
(2)外城鎮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保險征繳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并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鎮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若為99年以前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另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招工錄用表復印件等資料報送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相關資料7日內核定完畢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在用人單位申報資料7日后至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到杭州市就業服務局財務管理部(中河中路242號勞動大樓409室)辦理失業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
失業人員辦妥轉移手續后,由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和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至其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到戶籍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基金轉出后,不得再轉回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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