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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哺乳期內能被裁嗎?
詢問:我是一家上海外資企業的職員,由于公司經濟性裁員,向我提出(沒有書面通知)終止合同事宜。因為我是哺乳期的產婦,所以我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還有哺乳期的8個月(產假4個月已用)全額工資和8個月公司應當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規定的第13個月的工資。請問我的要求合理嗎?如果公司不同意我的賠償方案,說給我一份工作,但是要降低工資,公司可以這么做嗎?如果我要求仲裁需要哪些書面證據?答復:根據國家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而勞動法第二十七條正是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提問者的企業經濟性裁員要裁減哺乳期員工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提問者有權拒絕這樣的要求,即使公司強制解除,你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恢復勞動關系。
當然如果提問者覺得繼續呆在單位里也沒多大意思,可以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梢哉f,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由雙方都同意才行的。提問者可以自己列好幾項要求,向單位提出,這樣的要求沒有合理與否的界限,因為這是法律賦予雙方的自由。
至于公司要降低工資以求節約開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說: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這里的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的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等固定部分。并不是我們實際生活中所謂的基本工資的概念。所以在“三期”內約定好的薪水是不能降低的。只有靈活的報酬,如獎金等才能在合法及公司規章制度范圍內向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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