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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受傷孩子可拿雙份賠償
司法人士稱:保險賠付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保險公司無權向侵權人追償保險金事件:馬先生的兒子正在上幼兒園。前不久,馬先生的兒子在玩滑梯時,不慎將身旁的小女孩郝某推倒,致使其腿部骨折。郝家為女兒治療共花去醫療費3000元。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及時向郝某賠付了保險金3000元。郝某的父親在得到保險金后,認為女兒的受傷是由馬先生兒子的過錯造成的,馬先生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其賠償醫療費3000元。但是馬先生認為,郝某的醫療費已由保險公司理賠,無需再賠。況且,如果賠了醫療費,保險公司又向馬先生追償付給郝某的保險金,馬先生就會出雙份錢,顯然不公。
記者就此采訪了有關人士。東城法援中心認為,馬先生應當代其子賠償郝某的醫療費,而保險公司則無權再向侵害人馬先生的兒子追償保險金。
本案中共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郝某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理應向被保險人理賠。二是馬先生之子侵害郝某人身權的侵權法律關系。馬先生需要賠償的是其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必要費用。這兩種關系屬于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保險金就可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因此,郝某獲得雙重賠償是合法的。
我國《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在向郝某賠付保險金額后,沒有權利再向侵害人馬先生的兒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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