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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商所核發個體營業執照認識建議調研報
今年初,__市工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分層次登記管理的精神和省工商局《關于委托工商所(分局)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指導意見》(鄂工商個函〔20__〕2號文件)、《省工商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換發營業執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決定從20__年元月1日起委托基層工商所核發個體營業執照,改革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模式,簡化辦照程序,提高登記效率和服務水平,體現高效、快捷、優質服務的工作作風,為個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近一年的實踐來看,這項工作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又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筆者就此談點個人的認識和建議。
一、 基層工商所核發個體執照的主要實踐
一年來,我們把工商所對個體工商戶直接登記注冊工作當作轉變工作作風,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大事來抓,不斷深化工商所監管機制改革,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個體私營經濟登記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舉措:
(一)組織布置,分頭落實。為了切實開展好基層工商所授權委托個體發照工作,年初市工商局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安排部署,在基層所人員安排、業務培訓、設備購置上予以傾斜,優先考慮,統籌安排,并將基層所直接核發個體營業執照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內容。全市基層工商所高度重視,認為基層工商所受委托直接對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是一項全局性、基礎性的工作。一是工商所成立了以所長為組長、所內副所長、各巡查組責任人、內勤人員為成員的工作專班,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責;二是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個體辦照的教育培訓,特別是熟煉掌握《__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統》新軟件的個體登記操作實務,提高了他們處理日常登記事務的能力;三是規范個體發照流程,明確個體工商戶的申辦條件、提交的材料、發照程序,所內受理審查人員、內勤人員、核準人員的工作職責;四是購買了電腦、打印機、檔案柜等辦公設備,為個體發照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同時建立分局領導班子成員聯系工商所制度,分片包所指導基層工商所的個體發照工作,這樣層層抓組織,抓落實,使這項工作落到了實處。
(二)規范管理,落實責任。基層工商所在個體辦照中實行“一審一核”制,審查與核準分離,負責登記管理工作人員堅持簡化程序與依法行政、熱情服務與規范登記相結合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難事巧辦,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口,在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時,嚴格前置審批條件,簡化登記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同時狠抓各項制度的落實,規范登記行為,實行首辦責任制和所長負責制,將責任落實到人,并嚴格在書式審查中做到“五看五查”:一看經營范圍及方式,查是否涉及有國家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及許可制度,復印件上是否有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當事人簽字、印章,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二看字號名稱,查是否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是否將馳名商標作為字號名稱使用,專賣、專修、連鎖店是否有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委托方公章)、注冊商標證復印件(加蓋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章)及授權委托書原件;三看經營者,查居民身份證是否有效,是否改變了經營者姓名,下崗職工、“兩勞人員”、轉業軍人、大學生是否落實了再就業優惠政策;四看經營場所,查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是否有房產證和房屋租賃協議;五看經營者提交的材料,查是否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法定申辦條件和程序。工商所內勤人員負責營業執照的打印和發放,將所長簽署同意發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資料進行核對,錄入《__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統》,按時做好個體報表的統計工作,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資料及時立卷歸檔,認真整理、查缺補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建立臺帳、以備查詢、專人保管、專柜儲存,力求達到檔案資料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的要求。
(三)加強指導,督促檢查。市局和分局加強了對基層工商所的業務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一是制定了《__市工商局工商所核發個體營業執照行為規范》,幫助工商所建立、完善有關營業執照領取、保管、核發,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二是明確工作紀律,嚴禁工商所超越轄區登記發照等越權行為和嚴格執行禁令。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層工商所登記發照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作為年終綜合目標考核依據之一,檢查內容及方法包括:1、隨機抽查登記檔案比例不低于20%,看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2、看經濟戶口是否及時建立,查詢是否快捷,檔案是否按規定整理整齊,相關臺帳、表格是否健全;3、到轄區實地抽查,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否與登記情況相符,是否存在毗漏;4、檢查再就業優惠政策是否落實,是否隨意減免或超標準收取登記費。
二、對基層工商所核發個體執照的幾點認識
通過近一年的實踐看,基層工商所個體發照工作總體情況良好,進展順利,至今未出現一例因登記注冊而引起的行政訴訟。實踐證明,委托工商所直接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大有裨益:
一是簡化了個體辦照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過去,群眾辦照要經過工商所受理人員受理→所長審查→分局股長審核→局長核準的“四級審批制”,現在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記,實行工商所受理人員受理審查→所長核準的“一審一核制”,有效地實行了一個窗口對外,一次性告知,一次性辦結的便民服務措施,節省了經營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群眾,社會反響良好。
二是減少了無照經營行為。過去有些群眾辦照嫌手續多,費時間,耗精力,干脆就不辦了,導致了大量無照經營行為。現在減少了登記審批環節,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推行了便民服務措施,只要資料齊全,當天就能領照,提高了辦照率。就以我市來說,1?10月全市新登記個體工商戶近3000戶,比去年同期增長近20%,創歷史新高。
三是提高了干部業務素質。過去工商所對申辦個體工商戶只負責受理、初審,職責和要求相對較小,有的工商所在思想上存在依賴性,認為有分局把關,因此初審不認真,自身也不加強學習,導致分局工作量加大,辦照時間拖長。現在使得基層所工作人員感到了責任大了,擔子重了,要求高了,從過去的“要我學”變為“我要學”,紛紛加強了業務知識和微機操作的學習,學習氣氛濃厚,促進了業務素質的提高。
四是掌握了轄區個體概況。建立了轄區個體經濟戶口,完善了電子檔案資料,充實了個體“靜態”和“動態”資料,只要登陸個體登記軟件查詢,不僅能看到個體經營者的基本信息,還能查看日常管理的情況和有關統計分析數據,實現了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五是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過去的個體工商戶登記除縣級工商局要建立一套檔案資料外,工商所為了便于監管,還要另行建立個體經濟戶口,浪費了人力、物力、財力,現在由工商所直接登記發照,個體工商戶的檔案資料全部建在工商所,縣級工商局只需工商所每月的個體報表,沒有必要重復建設,這樣節約了行政開支,降低了行政成本。
六是提高了綜合監管效能。由于個體底數清,情況明,信息全,改變了過去日常管理巡而不查,流于形式的狀況,現在能有的放矢進行“重點商品、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集中整治,實現了市場巡查由“虛”向“實”的轉變,提高了綜合監管效能。
實踐證明,委托工商所直接對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的思路是正確的、成功的,它順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是建設“服務型”工商,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二、工商所核發個體執照的幾點啟示
啟示之一:有關法律法規需進一步修改與完善。目前《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個體工商戶履行審核、登記,頒發營業執照行政管理職責。《實施細則》規定:工商所受理,縣級工商局審查發照,都沒有從法律上確認工商所發照的法律地位。權宜之計的委托發照易產生兩個問題:就工商所而言主要是“無關緊要論”,認為行政委托由于不發生職權職責、法律后果及行政主體資格的轉移,一旦發照出現問題,法律責任有上級局負責,這樣,工商所在發照的實踐中難免出現把關不嚴的問題;就委托局而言主要是“高高掛起論”,認為權限己下放到工商所了,現在自己不用簽字,不用擔責,不用操心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松懈、淡化的思想。為此,建議通過立法修改完善《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從法律法規上給工商所直接登記個體工商戶“定位”,確定基層工商所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職能,明確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事權劃分。
啟示之二:理順財政管理體制是當務之急。現在工商部門既要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提高綜合監管能力,又要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便民服務,這需要一定的財力作保證,只有徹底解決工商部門吃“皇糧”問題,消除后顧之憂,工商人員才能有更充沛的精力,更廉潔的形象,投入到登記和執法工作中去,因此,理順財政管理體制是做好工商所發照的當務之急。
啟示之三:加快基礎設施建設迫在眉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有的基層工商所網絡不暢通或未開通、電腦陳舊(只能安裝win98)、沒有打印機等,嚴重影響了個體發照工作,因此,應盡快為其配齊電腦、打印機等辦公硬件設施,開通寬帶網,為其核發執照、完善綜合經濟戶口和信用體系提供保障。要進一步加快基層工商所信息化建設,實施科技強所戰略,搭建電子信息平臺,實現微機化管理,讓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申請行政許可,為打造“數字工商”奠定基礎。
啟示之四: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刻不容緩。因工商所人員少、事情多,直接負責發照的只有受理、審核的1?2個人,多數工商所是所長直接負責,所以,有的工商所尚未建立登記發照的各項制度,在發照、管理中難免出現不規范的問題。因此,加強工商所發照的各項規章制度建設十分必要,要建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操作規程、營業執照管理、登記檔案管理、登記責任追究、核發個體執照資格考查等制度,對未經初審或核準擅自發照、營業執照管理不當造成影響的,登記審查不嚴、登記檔案管理不善、臺帳不健全、丟失登記檔案等行為要追究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單位“發照權”,以全面規范工商所的發照行為。
啟示之五:市場退出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在實際登記發照工作中,有的同志熱衷于個體工商戶的“出生”,不熱衷其“死亡”,對歇業、自行停業超六個月應該辦理注銷登記但又難以操作的個體工商戶,大多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至使個體工商戶只“生”不“死”,統計數字水份很大。因此,要進一步強化、完善個體工商戶的退出機制,對“名存實亡”又查無下落、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要督促其履行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注銷,以提高個體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并應從立法上簡化注銷手續和注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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