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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中消費者傾斜性保護的挑戰與對策電商論文
摘要:歪斜性維護,是世界各國對于消費者權益維護問題的1致態度與立? N夜?一九九三年頒布《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確立歪斜性維護理念以來,在消費者維護上前后創設了1系列斬新的軌制,但跟著網絡消費環境的強勢突起,我國的歪斜性維護遭受了巨大的沖擊與挑戰。本文旨在從消費者歪斜性維護的理論基礎動身,分析網絡環境中該理念遭遇的挑
戰及原因,從而給出相應的完美建議以及對于策。
癥結詞:消費者 歪斜性維護 網絡環境
1、消費者歪斜性維護的確立根據
(1)弱勢群體大量呈現,消費領域矛盾日趨尖利
“社會將人們帶入1個令人的生存隨時均可能遭到要挾的時期,就有責任使任何遭遇社會危險的人遭到補償。”這就請求社會采用必定手腕對于失衡的社會瓜葛及社會利益進行調劑以及再分配。而法律作為社會瓜葛的調處器,凡觸及重大社會利益瓜葛的問題,都是法律所不能躲避的課題。在消費領域,跟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施行,“促成為了我國商品經濟的極大發展,同時也產生了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問題。”因為信息不對于稱,維權機制的單1以及匱乏等緣由,“弱勢群體”這個詞第1次呈現在我國的消費領域。恰是在這類情況下,基于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現實需要,《消法》突破了原有法律體系與法學理論的局限,斗膽采取了歪斜性維護這1理念,確立了1系列新型的法律軌制,如懲罰性賠償金軌制以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軌制,對于我國的法律思想以及公民權力維護起到首要的推進作用。
以賠償軌制為例,在我國民法理論與實務中,對于于賠償軌制1直堅持以彌補侵害為原則。但基于懲罰背法經營者、鼓勵消費者與背法經營者作斗爭的目的,《消法》首次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樹立了懲罰性賠償金軌制,即該法第四九條的加倍賠償軌制。對于此,王曉曄教授指出:在“王海現象”的推進下,加倍賠償軌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學者的深刻鉆研,并對于我國法學理論發生了深遠的影響。在知識產權以及競爭法領域,學者關于樹立懲罰性賠償軌制的討論,除了了國外尤其是美國法律軌制的影響外,未嘗沒有《消法》及其實踐所發生的影響?
(2)同等原則特別是尋求情勢同等會損壞社會正義
正義是公民的最高美德,是文明社會尋求的價值。“如果公正以及正義沉溺,那末人類就不值患上在這個世界上糊口。”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也寫道:“正義是社會軌制的重要價值,正如真諦是思想體系的重要價值……每一個人都具有1套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略性,這類不可侵略性即便以社會總體利益之名也不能跨越。”
最初人們對于社會正義的理解為:“凡為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以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對于待。”我國有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對于此的解讀是:“只要在市場競爭中大家處于同1起跑線上,全體依照自己的能力與努力程度來進行競爭,雖然競爭的結果有差異但動身點相同,這就能夠理解為公平了。”但是,這類抽象的普遍人格的規定在現實中暴露出各種各樣的弊病:(一)社會弱勢群體僅僅享有情勢上的自由權,而實現這些自由權的手腕常常沒法保證;(二)情勢同等在現實差別眼前會致使廣泛的不同等;(三)情勢同等會致使社會弱勢群體處于無維護狀況。人們意想到情勢同等會帶來1系列深入的法律社會問題以及窘境,于是尋求實質同等以及結果公平成了人們衡量正義的標準。恰是基于上述緣由,對于消費者施行歪斜性維護,便成了消費者維護領域的“金科玉律”。
2、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歪斜性維護的挑戰
(1)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歪斜性維護的施行難題
二一世紀消費者權益維護面臨的1個首要問題是:如何應答科技發展,尤其是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等新的交易方式給消費手腕、方式帶來的新問題。盡管電子商務為消費者帶來了便利,賦與消費者更多選擇、使消費者享遭到,但傳統商業風險中的產品瑕疵、欺詐現象仍然存在,同時網絡的虛擬性也給購物自身帶來了風險,愈來愈多的網絡消費者也因而蒙受損失。因為互聯網擁有虛擬性以及開放性,互聯網中主要是信息交流流動,這使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權益維護面臨諸多挑戰。互聯網的特殊性使患上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售后服務等問題較傳統交易更容易遭到損害,而且網絡交易不受地域限制,糾紛1旦產生,消費者維權本錢高。目前網絡交易相干配套軌制尚不完美,權力救援也往往難以實現。
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1般只能接受或者謝絕,沒法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因為網絡交易進程不需要雙方實時意思交換達成1致,故“網絡擁有天然地合用格式合同的前提及優勢”。良多格式合同中包括有罷黜經營者責任或者加劇消費者責任的條款,如:“閱讀人士使用本網站即表示贊成此 網站不時所載免責聲明及政策”、“用戶贊成保障以及保護本網站及其他用戶的利益,如因用戶背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協定項下的任何條款而給本網或者任何其他第3方造成損失,用戶贊成承當由此釀成的侵害賠償責任”等。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費者要末全體接受,要末全體謝絕,沒有磋商的余地。合同中存在的減輕、罷黜自己責任的條款常常還較
隱秘,容易使消費者疏忽這些不公平、不公道的條款。
(2)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歪斜性維護的道德風險
網絡環境中,對于消費者的歪斜性維護還有引發部份不良消費者歹意消費的道德風險,從而可能給商家帶來巨大的利益風險與損失。咱們先看如下1個案例:
二0一二年六月,淘寶某商城賣家在淘寶論壇上發了1個長帖:“從二00九年開店到現在,在淘寶拼搏三年多,今天遭受開店以來最嚴重的團伙歹意訛詐勒索事件……團伙作案,分工明確,有組織有預謀地來對于賣家進行訛詐,此風若助長,淘寶將不復太平!”在這名賣家貼出的記錄上可以看到,訛詐團隊無比猖狂,以買商品給差評為威脅,請求店家盡快回覆,以每一單四0元“擺平”。他們對于淘寶規則了如指掌,不發貨就投訴賣家延遲發貨,投訴維權一次扣三分,滿二四分就關店;若是發貨,收貨的地址電話都是假的,賣家遭遇損失不說,還可能遭到差評。
為查清“歹意差評師”,淘寶網成立專門調查小組,通過接受投訴舉報、異樣行動分析、臥底調查等手腕,掌握了大量“歹意差評師”的作案證據以及相干信息,并將這些線索交給杭州警方。杭州警方通過分析,圈定了1批“歹意差評師”的名單,并且鎖定犯法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及其住址。周到部署后,警方遠赴長沙、重慶、深圳等地,對于嫌疑人施行抓捕。數月后,終究抓捕犯法嫌疑人七名。 霍布斯認為:“法律,其用途不在于束縛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動,而只是指點以及保護他們,使之在這類行動中不要因為自己的莽撞欲望,輕率從事或者行動不慎害了自己。正猶如栽竹籬不是為了阻礙行人,而只是為了便于人們往路上走1樣。”但是,通過上述案例咱們發現,在網絡環境中,(本案是在淘寶的“好評”機制束縛之下)消費者歪斜性維護極可能會侵害商家的正當利益,這便是1種道德風險的體現。1旦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患上不到妥善的解決,就必然會造成消費者領域因過當的歪斜性維護而致使的的法律風險體系的構成。
3、網絡環境中消費者歪斜性維護的對于策
(1)樹立以及完美網絡交易監管法律體系
網絡商務市場盡管是1個虛擬的空間,但它在交易中實現的目的以及傳統商務市場沒有本色的區分,都是以達成買賣雙方的交易為目的。而就目前網絡商務中呈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法律軌制設計:
第1,對于網絡商店履行公道的準入軌制。目前,咱們在國內較大的購物網站上發現,只要想開店,任何人均可以在該網絡上具有自己的電子商店,根本不需要到國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歷審查。在虛擬的網絡中,消費者根本無法通曉經營者的資歷以及經營能力等問題,購買時可能會遭到蒙騙或者者欺詐等行動。因而無比有必要通過登記備案等方式由國家相應的主管機關明確其權屬以及相干事項,以減少今后產生爭議的可能并規范網站設立與運作。
第2,對于網絡商務市場設立監管的機構。目前,我國的網絡商務還沒有統1的監管機構。呈現問題時,各部門之間互相推委,致使遲遲難以解決。因而,有必要明確把網絡商務的監管授權給某個機構或者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以及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網絡商務市場是國家經營性市場的首要組成部份,因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于網絡商務中違抗市場經濟的經營性背法行動,不正當競爭行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動可以由該機構進行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定位為監督網絡商務主體以及市場準入合法經營的綜合性執法機構,施展主導調和其他各機關的作用。
(2)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以及責任進行規范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相對于于傳統商業是新生事物,通過規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在網絡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可以為保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找到法律根據;同時對于網絡商務的進1步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擁有踴躍的社會心義。
網絡交易平臺的呈現給傳統的民事法律界定帶來了不少困惑。對于其法律地位及性質存在著不同的認識,要有拜托代理說、行紀說、居間說等等。應該認識到,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是1種兼有《消法》第三八條規定“展位出租瓜葛”或者“柜臺出租瓜葛”以及“新型網絡媒體平臺”的地位。因而,有必要通過未來的立法予以完美。首先,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于交易雙方的信 息擁有保管義務。網絡交易平臺作為網絡環境中的“新型網絡媒體”,其提供商不但應該對于作為賣方的電子商家的主體信息等負有情勢審查以及保管義務,而且還對于作為買方的消費者的主體信息等負有情勢審查以及保管義務,以便隨后產生糾紛時作為證據查尋。其次,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對于電子經營者的信息擁有審查監督的義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作為1
種新型網絡服務平臺提供者,在對于用戶提供服務的進程中,應當對于電子商家的經營情況、信譽情況和在其網上發布的廣告等信息內容承當情勢審查以及公道的事后監督義務,否則就要對于因而給消費者釀成的損失承當補充責任。
(3)完美網絡交易中經營者的信息表露軌制
網絡交易是1個虛擬的交易場所,交易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于稱性問題,因而法律應該強制性的規定經營者對于交易中必要的信息進行表露,從而對于保障交易公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合組織一九九九年《OECD關于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維護指南》中明確指出網絡經營者應該表露的信息內容包含3個方面: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這可以成為我國立法鑒戒的原則。
第1,經營者身份信息的表露。《消法》第二0條規定:“經營者應標明其真實名稱以及標記。租賃別人柜臺或者者場地的經營者,應該標明其真實名稱以及標記。”這是關于經營者真實標識義務的規定,在網絡環境中理應持續此項規定。因而我國在相干立法中應明確網絡經營者必需實行身份的表露義務,必要時可以設立特殊的監管機構,以限制交易資歷的方式強制經營者進行注冊以及表露其真實信息。
? 第2,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表露。商品以及服務直接瓜葛到消費者權益能否實現,理應表露真實信息,否則形成欺詐。對于此《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第一九 條規定經營者有真實信息告訴義務。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沒法接觸商品。斟酌到網絡交易的特色,法律應該強制規定網絡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有告訴真實信息的義務,并明確規定相干法律責任。
第3,交易前提信息。網絡交易所有的程序都是網站經營者設計好的,交易大都屬于非談判交易。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以及公平交易權,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表露真正的、完整的交易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前提。對于于相干具體法律軌制設計,還應該注意參考并相符當前的網絡交易方式。
(4)樹立以及完美網絡糾紛處理機制
第1,樹立在線仲裁機制。在線仲裁有下列兩點優點:首先,解決糾紛速度快。不管是糾紛的提交,仍是解決糾紛的進程,直至最后的以及解或者判決,這1切都通過互聯網進行,信息的交流幾近是即時的,完整可以戰勝地輿上距離帶來的障礙;其次,因為程序中所有的文件都保留在特定的服務器上,因而有益于文件的管理。不但提高了效力,而且也節儉了本錢。因而,推廣網上仲裁軌制的發展以及各項軌制的完美,能更好地應答當前網絡發展的形勢,同時有益于消費者權益遭到損害時,能患上到快速有效地解決,從而進1步完美消費者的歪斜性維護軌制。
第2,樹立以及完美網絡投訴機制。從目前網絡商務運行的投訴機制來看,消費者給經營者購買遭到不公平的待遇后,只有去網絡服務平臺提供商處投訴經營者,沒有專門完美的網絡投訴機構。當前“消費者協會”在虛擬的網絡里也顯患上無能為力,工商行政部門也因地位管轄問題難以實現管理的職能。如能樹立起完美的網絡投訴機制,消費者在權益遭到損害后就能夠知道到甚么機構進行投訴,從而有益于保護其權益以及糾紛的解決。 第3、完美法院管轄軌制。進入訴訟程序是消費者維權的最后防線,網絡的廣闊性將給法院管轄問題帶來影響。因而,基于網絡商務的特殊環境,完美法院管轄權問題,將有益于消費者訴訟的順利進行。網絡交易是比較繁雜的交易環境,消費者以及經營者是在網絡終端上簽訂買賣合同,如果產生糾紛,選擇何地法院管轄將瓜葛到消費者的訴權是不是患上到保障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二條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時常棲身地不1致的,由時常棲身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者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筆者認為,因為互聯網長進行的電子交易不存在地輿位置上的簽約或者履約場所,如果嚴格合用屬地管轄原則,將致使只有被告所在地法院才對于電子合同糾紛享有管轄權,這1結果無益于電子合同糾紛的解決,從而難以保障消費者救援權的實現。對于此,基于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弱勢地位的現實情況以及網絡交易帶來的特殊環境,我國可以結合本身的情況以及鑒戒國際的做法,對于網絡交易中糾紛的法院管轄問題變更地合用法院的管轄問題。例如可以利便法院管轄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等,只要在網絡交易中產生的糾紛,而且有起訴的事實以及理由,法院都應當受理,這樣法律才能真正維護弱者以及保護社會公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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