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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補償概念界定中需澄清的問題
生態補償是環境保護及政策研究的熱點,但目前對生態補償概念的界定不準確,影響實踐的深入.文章認為,生態補償是對社會主體而不是自然主體的補償;生態環境建設工程的公共財政支出是否屬于生態補償要以是否包含對因環境問題而利益受損者補償為標準;環境稅費可能成為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但其制度本身卻并不屬于生態補償;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機制有本質的區別,生態補償是個較為抽象的概念,生態補償機制是生態補償政策的實踐操作設計.
作 者: 劉世強 作者單位: 南昌航空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江西南昌,330063;江西財經大學政治經濟學博士生,江西南昌,330063 刊 名: 經濟與社會發展 英文刊名: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卷(期): 2009 7(11) 分類號: X171.1 關鍵詞: 生態補償 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環境建設 環境稅費【生態補償概念界定中需澄清的問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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