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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我國古代的公文保密制度
作為一種重要的公文處理制度,公文保密制度的存在已有幾千年的歷史,不過對其進行研究卻較為薄弱。其實,公文保密作為古而有之的信息防范行為,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古代各個王朝都十分重視,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我國古代的公文保密制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從公文之外進行保密
公文保密制度自夏朝之后,開始慢慢的發展,在商朝設立守藏史,他們的主要職責專門負責保管政府公務文書和典冊,除了他們其他人無權查看,到了周朝取代商朝以后,也繼承了商朝的公文保密傳統,將文書正本收藏于天府,天府用現在話來說就是最早的中央檔案館,天府也是最早的官府檔案館。《周禮》記載:“天府掌祖廟之守藏與禁令。”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歷史的動蕩時期,這一時期的公文保密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各個諸侯國采取了多種措施防止公文泄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文書上以璽印封緘,并在傳遞過程中使用“封泥”。在接到公文的時候要查看印璽以及泥封是否完好,來判斷公文在傳遞的過程中是否被他人窺測等。
到了秦漢時期,公文出現了泥封,《舊漢儀》記載:“天子信璽皆以武都紫泥封”,當時的公文主要是竹簡,上奏的官員要仔細將竹簡捆好,并在上面糊上泥團,在泥上印上自己的璽印,然后放在火上燒烤,讓泥變得干硬。隨后將奏章送上去比如送給皇帝,然后皇帝要自驗査,如果看見封泥完好,沒有被奸人私自偷拆閱 覽,才可敲掉泥封殼御覽。特別是在1995年陜西西安北郊相家巷村一處發現了2000多枚秦代封泥,封泥上的鈐印顯示,當時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各類官員都使用泥封的方法傳遞秘密公文。
但是有一個問題,這種泥封在運輸的過程中也難免破損,畢竟泥封容易破裂,于是在西漢出現了“斗檢封”,“檢”就是一塊竹、木板,在其中間挖出上小下大的覆斗狀空間以容納封泥,兩邊穿孔打通以穿過系繩,封裝時將封檢和文牘按照一定的規則捆綁在一起,系扣結在封斗處,封泥厚度與封檢齊平,再鈐以印戳。覆斗狀保證了封泥不會脫落,封檢保證了封泥 不會意外損壞,提高了秘密文書封裝的穩定性。
此外西漢還出現了一種皂囊重封”的封裝方式,皂囊是一種雙層口袋,黑布面、白布里。 “皂囊重封”是指皇帝先對書簡進行璽封,放入黑色布袋后,由尚書令或是御史中丞在布袋外再用自己的印在外面加封,實現了雙重加密。不光是皇帝下的詔令,漢代臣民給君主上書也有重封。
到了宋代公文保密有了長足的發展,形成了真正的保密制度,宋代建立了“實封”制,也就是說官員呈奏的秘密文書,皆須將其封皮折角重封,兩端蓋印,無印者書官名,封面不準粘貼摘要。官員在外地呈奏的秘密公文,只貼“系機密”或“急速”字樣,并規定,若發現依例應該實封而未實封的公文,其主管官員將被嚴懲。
到了清朝,有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具折人必須將奏折放入封套,再放入折匣并鎖好,才能交給他人呈進。
饒旬宣所作《饒嵩生折譜》對封套有這樣的描寫: “請安折封套,外用云龍黃綾,內用黃粉箋裱。長六寸四分、寬三寸一分、上下掩首各寬五分。”“折匣長八寸八分,闊四寸四分,高一寸五分。內用黃綾裱底,外用黃漆漆之。”雍正二年十一月上諭中,有“朕將內制皮匣,發于諸臣,令封鎖奏達”的字樣,密疏應該是內外兩層,外面是木頭匣子,里面是一個活動的、可以取出的皮匣子。雍正五年,福建巡撫常賚官署失竊,丟失了鑰匙,于是只得向將軍石禮哈借用開鎖,可見木頭匣子外面是有鎖的,應該還不是尋常的鎖。
所以說中國古代采取了不少措施保護公文的。
二、從公文本身進行保密
這個主要是針對當時公文的書寫進行規定,以達到公文的保密性,其實公文書寫是比較嚴格的,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相關官員要親自譽錄,一般不能代筆,并且不能有外人在場,書寫完畢后加蓋自己專屬的印章,確保公 真實性。在明朝朝有更加嚴格的規定,必須要用楷書,而且要保持頁面干凈整潔。
2、書寫公文是一件比較嚴格的事情,比可能一蹴而就,有時候也需要草稿,但是正是公文形成之后,草稿要注意銷毀,為就是保密性。對于起草公文的機構,也要求比較嚴格,外人不得擅自入內,比如唐朝的中書和門下兩省是決策和審核機構,如果想要入內必須要向御史臺報備。最嚴格的的還是當初清朝的軍機處,在軍機處所用聽差皆選用十五歲以下不識字 的少年;各部院大小官員都不得擅入 軍機處,其窗前、階下均不許閑人窺 視、站立。為的就是公文行文的保密。
3、重要公文不能在私人住所 撰寫,怕被家人發現,這是出于信息保密的需要。不僅不能在家起草公文,就是在家也不能討論朝政,當然也是出于保密的需要。
三、對泄密的懲罰
制度再怎么好,也需要有人執行,當然也會泄密,公文很多的時候里面含有官府的決策等,泄露給相關人員可能會有巨大的利潤自然會有人冒險泄露,所以對于泄密自然要進行處罰,所以古代人不僅注重保密措施的細節嚴密,同時對泄密之人,無論 他是不小心說漏,還是“正大光明” 的言說,都要受到極其嚴厲的懲罰。
公文保密制度比較完善是形成,唐朝對于泄密公文的官員根據泄密程度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的懲罰,其中規定每個盜竊國家機密文書的人,要服刑勞役兩年;偷盜普通公文書,要“杖一百”;而重要的文書,又要“加一等”。同時也規定, 每個收發官文的人如果私自査看官文 內容,根據不同的行為,處以不同數 值的杖刑。
唐朝就有宰相頂風作案被皇帝給懲罰,唐德宗時期的宰相竇參,在宰相任上的時候就經常給自己的侄子竇申商議官員的任免,甚至有些公文也給侄子看,竇申為謀求錢財,在叔侄倆達成一致后,便暗地泄密到被任命為為官的人耳中,以此收取那人的賄賂,"泄密”成了叔侄二人的生財之道。唐德宗大怒,將其二人貶官并且進行嚴厲的懲罰。并且《唐律疏議》中規定,“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明律·吏律·職制》中規定: “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泄漏事情,夤緣作弊,而扶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也是怕泄密,畢竟這些人能夠接觸到公文,一旦泄露出去產生的后果相當嚴重。
所以古代對于公文十分重視,不僅催生出了保密措施,也出現了懲罰措施,形成完成的保密制度,這對現在的保密工作也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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