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析美國國會的監督功能
隨著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所需要的法律體系逐漸趨于完備,從第九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開始,我國各級人大在繼續推進立法的同時,對執法監督越來越重視。加強監 督功能成為了人大工作的又一個重點。迄今為止,我國學界對國外立法系統的研究偏重 于立法方面,對其監督功能的介紹和研究尚有不足。本文集中分析美國國會的監督功能 ,以期對我們現實生活中正在發展的立法監督有所借鑒和幫助。美國國會的基本功能有三項,即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對行政和司法部門進行監督與 制約。[1]也有美國學者對國會的功能進行了更細致的劃分,認為國會至少履行了六項 重要職責:代表、立法、形成一致意見、監督、闡明政策和給予合法地位。[2](P483) 不管如何劃分,人們都承認對行政和司法部門進行監督是美國國會的一項基本功能。事 實上,英國功利主義哲學家穆勒和曾任美國總統的威爾遜就反復強調,在看待立法機構 的權力實踐時,要更注意其對監督權的運用。[3](P2)
所謂國會的監督功能是指:“國會必須持續地檢討行政當局是否有效地執行了國會所 通過的法案。”[4](P201)威爾遜寫道:“嚴密監督政府的每項工作,并對所見到的一 切進行議論,乃是代議機構的天職”。[5](P167)
從重要性的角度看,通過立法進行決策無疑是國會最重要的活動,但是就日常政治來 講,監督是國會進行得最頻繁的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立法是特定時刻的事件,而監 督是無時無刻不在發生的過程。
一、國會監督功能的一般表現方式
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國會的監督和制約功能主要是針對總統及其領導的行政機 構的。本文也是在此意義上來探討國會的監督功能的。
具體地說,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涉及五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行政方面執行法律的 情況;第二,行政方面使用國會撥款的情況;第三,政府人員的從政行為;第四,行政 方面的機構設置;第五,行政方面的決策程序。[6](P468)
國會擁有的憲法手段都可以用來履行監督功能,大致包括:立法權、財權(錢袋權)、 任命批準權(人事權)、條約批準權、彈劾權、調查權。此外,還有制定“日落法”的權 力,一度(1983年以前)還有立法否決權。
1.立法權。
立法權為國會的監督功能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所有行政機構中的部、署、委、局的設 立與撤銷,以及其內部的組織結構,都是由國會立法明確規定的。國會可以聯合決議的 形式批準或否決總統提出的行政改組計劃。國會立法建立各政府職位并規定其權限,同 時規定擔任各種職位的資格。此外,國會規定各級官員的薪金等級,決定哪些職位分別 由政治任命官員、高級文官或低級文官擔任,確定差旅費標準、辦公用品及設備的購置 費用等。
所有總統和行政機構提出的立法倡議,都必須經國會審議并制定成法律才能實施。有 時國會還通過立法直接干預總統行使權力的方式。比如,1973年國會推翻了尼克松總統 的否決而通過了《戰爭權力法》,限制了總統發動戰爭的權力。又如,針對此前總統經 常擅自扣壓國會已經批準的撥款的做法,國會在1974年通過了《預算與扣壓撥款控制法 》(The 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
[1] [2] [3]
【試析美國國會的監督功能】相關文章:
科學邏輯的知識創新功能試析04-29
試析法語教師元語言行為的教學功能05-03
試析麗水畬話形容詞重疊式的語法功能05-02
淺論在改革新形勢下如何強化稽核監督功能02-28
功能04-30
監督04-30
動詞的指稱功能和陳述功能04-30
試析《莊子》心性論04-30
試析主體意識的內涵04-30
試析荀子之禮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