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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中國金融業應對混業經營趨勢的路徑選擇
一、金融業經營體制發展的歷史演變20世紀80年代,不斷出現的金融創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銀行、證券、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隨著新的競爭者崛起,商業銀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過去追隨美國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逐步放棄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英國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許銀行兼并證券公司,形成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企業集團。日本于1998年實施“金融體系改革一攬子法”,放寬了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業務限制,廢除了銀行不能直接經營證券、保險業務的禁令,旨在推進日本商業銀行向全能銀行過渡。東歐轉型國家中的絕大部分也都在轉型之時就實行了混業經營。美國在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之前,各金融機構通過金融創新,規避金融法律約束,使分業管制在美國就已名存實亡。1999年11月4日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廢除和《金融服務現代法案》的通過,這標志著世界金融業的發展潮流已基本完成從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向較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的轉變,目前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經成為一大發展趨勢。
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動因分析
從金融經營體制設計的角度分析,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各有利弊,混業經營具有效率優勢,而分業經營具有穩定優勢。分業還是混業,其核心或關鍵的問題是能否在增進效率的同時有效地控制風險,而這又取決于幾個重要約束條件的有效性,如產權、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技術所決定的內控系統的有效性,市場競爭的有效性,監管的有效性,信息的有效性等。實踐中,重在對現實約束條件進行有效地判斷,以此在混業經營所帶來的微觀利益和制度不健全下實行分業經營所帶來的體制性金融安全之間權衡取舍。因此,混業經營目前之所以成為一種趨勢,絕不是一種偶然或巧合,而是各個國家在金融全球化競爭博奕中的動態最優選擇。本文擬從以下幾個不同角度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動因進行分析。
1.內在動力——商業銀行利益驅動與分散風險的需要
商業銀行面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挑戰,利潤率不斷下降,迫使其不得不拓展新的業務領域,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實行混業經營可將各種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組合,創造利潤調節、客戶資源共享等優勢,有利于優化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并利用多樣化經營所形成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效用來降低成本,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從更深層面分析,混業經營體現了金融市場內部相互溝通的基本要求;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的相互融合可以產生優勢互補、連動效應,依靠業務交叉而創新的中間業務來實現多渠道獲利,以此提高金融體系的整合度。同時,根據資產組合理論,實現金融資產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風險,使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趨于穩定。
2.競爭環境——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動
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追求乘數效應、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全球競爭中,金融機構規模的大小、業務范圍的寬窄等決定其在競爭中所處的地位,以德國為代表的實行混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機構具有向全球客戶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的優勢,相對處于有利地位,而以美國為代表的實行分業經營國家的金融機構則處于劣勢,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無形中促使這些國家的金融管理部門紛紛放棄原先金融分業管制政策,普遍實行混業經營,以謀求金融業的平均利潤和規模化經營效應。同時,由于金融行業具有高風險性,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加強,各國金融業的市場風險急劇加大,金融危機日趨頻繁,這使得金融機構需要通過多元化經營、多地區經營來分散各類經營風險,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可見,金融機構選擇混業經營也是其風險最小化動機下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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