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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的制度分析
一、導言信用起初是指資本擁有者和資本需求者之間的一種借貸關系,社會信用則專指國家的一種債務[1]。其實在工業文明以前,這種本質上的賒欠行為就一直存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誠信保證。而誠信則是整個社會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它的內涵和外延又都遠遠超出了信用的狹義范疇。但是,在交換經濟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誠信在經濟領域的意義就顯得尤其重要。所以,社會信用就逐漸替代了社會誠信這個倫理范疇,其自身也就完成了由經濟領域向整個社會領域的轉化。本文就是在這個基礎上準備對社會信用的制度特性進行一些有益的探討。
二、社會信用的產生
社會誠信在人類的肇始階段是自然而然產生的。在一個比較封閉的、環境極其惡劣的氏族或部落之中,由于特殊的家庭關系,原始人之間的個體觀念和群體觀念幾乎沒有差別。氏族成員對公共權利的均占性保證了人們在有限的生活資料范圍內的公平,從而也為后來的社會公正播下了最原始的種子。如同一個十分民主的家庭一樣,誠信就自然而然地滲透到人們的血緣感情中去了。這時候自利和互利還處于渾然一體的狀態,而氏族的公共權利從本質上而言也就是一個體現互利的制度。隨著對偶婚和父權社會的出現,新的財產繼承方式的產生逐漸導致了不同家庭之間的財富分化,以家庭為單位的自利行為開始沖破原來純粹的互利制度而爭取最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其中氏族最高軍事首領及其下一級軍事首領是瓜分互利剩余的第一批自利者。原始的存在于血緣感情中的誠信連同舊的家庭關系被一起炸毀了,自利釋放出的無窮力量開始貪婪地攫取一切可能的財富,原始誠信在這種自利的盲目性中徹底消失了[2]。
從此以后,社會誠信開始了它艱難的重建過程。這個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領域,它們在不斷的斗爭和妥協中向前融合演進,形成了具有穩定特征的社會規范體系。第一個領域形成了社會最廣泛和樸素的誠信基礎,它是社會倫理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之所以說這種誠信是樸素的,是因為它還帶有原始社會時期遺留下來的后來被休謨稱為“公共感情”的東西。在人充當生產資料的時期,劣勢自利和優勢自利之間的絕對矛盾加深了前者在感情上的互相支持,出于互利的需要,劣勢自利之間逐漸產生了屬于自己的行為規則。而誠信所體現的就是一種在惡劣條件下的互相扶助,這種小范圍的、與落后生產方式相伴隨的誠信還處于不被優勢自利認同的斷續發展狀態。當然,劣勢自利之間起初也并非必然地選擇了誠信規則,所謂必然,不僅意味著“公共感情”的需要,而且還包含了對必然的背離和斗爭。最后,在小范圍的落后的生產方式下,人們發現保持誠信成了一個生存下去的必需“技巧”。擁有它就意味著融入了一個共同對付困難的劣勢自利團體,這是一種典型的物質和精神的雙重歸屬需要,它并非人們自愿設計,而是出于對生存危機的本能反應。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工業文明的到來,這種發軔于小范圍的誠信原則就逐漸突破了其狹小的疆域而演化為全社會倫理體系的一部分。第二個領域就是劣勢自利和優勢自利以及優勢自利之間的矛盾斗爭所產生的誠信原則。除了和第一個領域的誠信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這種誠信則更多地體現了在規范上的強制性。不同自利之間的斗爭導致了資源在某種程度上的損失,風險系數的差別有可能使得優勢自利和劣勢自利之間形成一種暫時的和解,其保證就需要一種誠信。但這種誠信帶有雙方的被迫性和對各自自利的壓抑,所以它又往往具有不穩定性,有時反而會造成對社會誠信的懷疑和破壞。優勢自利之間的斗爭則通常表現為一種雙贏的格局,通過對利益的重新分配,他們需要遵守的是一種契約性的誠信。隨著國家公共權利的出現,這種誠信也就逐漸地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一個各種自利可以制衡的格局中,國家就越處于中立者和執法者的地位,而其代表的公共權利則更多的是一種維護互利的權利,誠信也因而成了互利的應有之義。第三個領域就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斗爭所產生的誠信問題。由于國家所代表的是一種抽象的公共權利,所以它更有可能會被自利集團利用來進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由于主權的介入,國家之間的誠信往往具有更加不穩定的特征,從而導致了第二個領域斗爭的向外延伸及其損失的可能增大。盡管各個國家斗爭的結果會達成一些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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