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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體制下的貿易政策透明研究
透明原則是WTO多邊貿易體制的一項基本原則。學者們在討論WTO的基本原則時都會將其列為其中,但很少對透明原則及透明程序作較為深入的研究。而WTO的實踐顯示,各成員在履行透明義務方面存在著嚴重問題。如何認識和解決這些問題,值得我們認真研究。首先,本文論述透明原則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價值,其次,詳盡論證各種透明程序的要求及其特點,再次,分析透明義務在履行方面所存在的嚴重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改進的建議,最后,討論中國承擔的透明義務及如何適應WTO的透明要求的問題。一、貿易政策透明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價值
立法、決策及其實施過程中的透明度是民主制度的精華之一,因為只有保持決策及其執行的透明,才能保證社會成員獲取足夠的信息資料以便于參與對社會的管理,也才能使社會成員更好地遵守政策法律,同時能夠提高社會成員在參與社會生活和進行經營活動中的安全性和效率。無論在國內社會還是國際社會中都是如此。在WTO體制中,保持貿易政策透明成為一項基本原則,它對于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價值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透明原則適應了經濟生活對政策法規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的要求
政策法規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是市場活動和自由競爭的一項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國際經濟交往、交易過程復雜,而各國法律規則不同,導致國際經濟交往往往有很大的風險,政策法規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就顯得尤為重要。國際貿易的實踐證明,貿易政策的不透明不僅增加了國際貿易的風險,更嚴重的是,它成為一些國家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一國內部或少數國家之間的“暗箱操作”往往會改變競爭條件,扭曲正常的國際貿易關系。
(二)保持貿易政策透明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的基本手段
保持貿易政策透明使得各成員的貿易政策被置于國際社會的監控之下,這種監控形成的壓力制約了成員政府的行為,有利于防止歧視性的行為出現,也有利于及時發現違反義務的行為。在由透明程序、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行政機構的一般審查程序和爭端解決機制組成的WTO監督機制中,透明程序處于一種基礎性地位,它可為其他監督程序發揮作用提供條件。
在闡述透明原則的意義時,有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即認為規定透明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締約方或成員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從而造成歧視的存在。(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7頁。汪堯田、周漢民主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總論》,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5頁。曹建明、賀小勇著:《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95頁。)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透明原則的價值和意義遠不限于此。
二、透明程序
透明程序經過了從GATT到WTO的發展和演變。GATT1947所規定的透明程序主要是公布和通知。在經過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的發展后,透明程序大為豐富,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透明程序體系。
(一)公布(publication)。GATT1994第10條、GATs第3條和TRIPs第63條分別是貨物貿易領域、服務貿易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透明義務和透明程序的核心條款。第三條規定,與各該協議有關的法律、規章、普遍適用的司法判例與行政裁決及國際協議都必須公布。
同時,上述三個透明條款規定了透明義務在原則上相同的例外,即并不要求各成員披露那些會妨礙法律執行,或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公私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應該說,這些規定是籠統的,對于哪些內容符合上述機密要求,只能結合具體情況去分析。實踐中,這可能會引起成員之間的爭議,也可能多少會對透明義務的履行產生一些消極影響。
(二)通知(notifi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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