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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BOT投資方式促進西部基礎設施建設
一、BOT是一種特殊的直接投資方式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在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的一種投資方式。BOT方式是近十幾年來興起的一種新型跨國投資與融資方式,受到世界各國的關注,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廣為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資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本國的投資環境。[1]
同傳統的國際直接投資方式相比,BOT投資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在BOT的法律關系中不僅是社會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參與者。政府作為當事人一方直接同BOT項目承辦公司簽訂特許專營權合同,這是整個項目運作的前提和核心,所有的BOT方式項下的其他合同,都必須以此為基礎。由于BOT項目涉及到公眾利益并需要一個大規模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土地、交通、能源、通訊、人力資源等各個方面,因此,這決定了一方面其對運作方式的協調具有極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導致其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地方勢力的影響和干擾,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2.BOT項目通常為東道國帶有壟斷性質的基礎設施,如高速公路、鐵路、橋梁、隧道、機場、港口等,其投資數額大、技術要求高、建設周期長、經營風險大。這也決定了其需要多方有利害關系的人參與進來,如項目投資者、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承建公司、經營管理公司、用戶、保險公司等。其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與項目承辦公司的特許專營權合同;項目承辦公司的各個股東之間的合資或聯營公司;項目承辦公司與工程設計公司的設計合同;承建公司與項目承辦公司的承建合同;項目承辦公司與供應公司的物資供應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政府主管部門的產品回購合同及項目設施移交合同等等。程序復雜,需要各方的良好協調與合作。3.雙方風險分擔的形式不同于傳統投資方式,其并非合作雙方共擔經營風險,而是東道國政府在特許期間內一般不承擔風險,項目的全部或大部分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2]
作為一種新的投資方式,BOT在許多方面具有傳統投資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這些優勢表現為:促進東道國的基礎產業的發展速度,且BOT項目建設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商解決,不能以項目作抵押,也無需由政府保證或承諾支付項目借款,不會增加財務負擔;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資模式,豐富了原有的貸款、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及補償貿易等利用外資形式;有利于提高東道國政府對重大項目的宏觀管理,采用BOT方式,項目的整個決策、簽約都由政府負責,政府可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效益進行充分論證,反復比較,可避免項目的盲目性;有利于東道國引進管理人才、先進管理經驗,先進技術和設備,并產生綜合效益。同時,BOT投資方式使投資者獲得其他方式投資難于涉足的東道國基礎設施項目并獲得豐厚的利潤回報;加之BOT為東道國政府特許的項目,往往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保證性,即使遇到風險,因政府的保證也易于化解。
正由于BOT投資方式具有以上這些優點,加上一些國家和地區有待發展其基礎設施但又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于是就使BOT方式成為促進政府和國際私營企業合作,以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的有力工具。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地區的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在我國,廣東大亞灣沙角火電站也采用了BOT方式。1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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