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試行“股票期權”制度探析
一、問題的提出
在討論如何規范企業經營者的行為,如何避免59歲現象等問題時,人們認識到企業經營者是否拿到相應的報酬已不僅僅是一點得失問題,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盡快建立經營者年薪制;在關于建立年薪制討論中則主張在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之外再加上“股票期權”,認為這是一種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制度,并已在各地試行。而源于美國的股票期權制度本身并沒有約束經營者的制度設計。為此試行中進行了改良,提出我國企業實行股票期權制度,既要結合部分企業和地區的一些作法,借鑒吸收國外的有益經驗,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訂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指導方針。(注:參見《對經營者實行股票期權激勵》,載《人民日報》1999年8月9日第9版。)以武漢、 北京等地為典型的股票期權試點也因此各具特色。
以北京的試點為例,經營者要先拿出一部分現金,買進本公司的實股,然后可得到實股1至4倍的期股,經營者在3 年內再以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將期股逐步購買變成實股。不過經營者在繳足所持有的全部期股的股款之前,其所持有的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2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出資人受讓方式變現。 所以北京實施股份期權試點的方式又被概括為“3+2”方式。即先是在任期3 年內將期股認購成實股,待任期結束2年后就可以變現。 (注:參見《期股激勵經營者股東化》,載《北京青年報》1999年11月11日第2版。 )企業實行期權要經受三步考驗。第一步即要求必須是效益好、管理到位的企業方有資格參與期權試點。第二步是要使企業實現連年的高比例凈資產收益,這樣期股的收益和所持實股的收益才能抵補每年應交的股款。否則經營者每年須再拿出一定數額的現金投入企業,才能得到他應得的股權。第三步是要接受多方嚴格審計。(注:參見《期權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載《北京青年報》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作為股票期權試點企業的北京雙橋制藥公司副總經理李士鑫談了對期權的看法。他說如果出資10萬元持有公司股份,得到的股票期權是出資的3 倍即價值30萬元,這就意味著他在任期三年中,企業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達到25%以上,實股和期股收益達到10萬元,3年中不需要自己掏錢, 期股即可變現,能擁有價值40萬元的股份。相反,如果公司每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低,要想保住應得股權,他每年必須再掏出大量現金投入企業,而且有可能最后血本無歸。用李經理自己的話說,經營者所面臨的壓力是所謂“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注:《期權能否造就一代新富》,載《北京青年報》1999年12月5日第17版。)
從以上試點經驗不難看出,股票期權原來是作為充實年薪制內容、提高經營者報酬的一項制度被引進的。但由于想使其成為具有獎勵與約束相結合、責權利相結合的復合機制,在試點中幾經改造,就變成了經營者對企業效益的擔保機制,使人感到其約束機能要大于激勵機能。面對這樣一種股票期權制度,恐怕大多數經營者都會心有余悸。那么股票期權原本是什么樣的制度,它為什么能在國外被廣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權(STOCK OPTION)又稱“股票選擇權”或“股份期權”,在我國又常稱其為“期股股權”。簡單說它是公司給予經營者在一定期間內,可用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份的權利的制度。綜觀各國實行的股票期權制度,以購買股份的財源為標準,大致可將股票期權分為以下三類:1.公司從市場購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給予經營者以一定價格、在一定期間內購買該股票的權利,經營者行使權利后再以市價出售這些股票,以賺取權利取得價(買入價)與權利行使價(賣出價)之間的差價利益。2.公司給予經營者新股認購權,經營者可在一定期間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向公司購買新股,然后出售,以賺取差價利益。3.公司僅以金錢方式向經營者支付權利賦予時的股價(權利取得價)與一定期間經過后的股份(權利行使價)之間的差價,而不向經營者移轉股份。在這一定期間內僅股份利益屬于經營者,即經營者有對股份的利益請求權,但不能行使表決權,也不能轉讓或繼承。(注:參見日本《商事法務》第1470號,1997年10月第5期。)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