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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十大特色
海通證券研究所的法學博士后羅培新近日發表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預測及其市場影響分析》的研究報告。報告認為,與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即將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望在以下方面凸顯其特色:
一、穩定市場不再是基金的首要職能,投資者保護將成重中之重。
二、信息披露規定明確,基金運作透明和規范要求迅速提升。
三、基金持有人話語權提升,基金經理市場壓力增大。
四、管理人與托管人聯袂受托,基金托管人職責加重。
五、各方權責系于基金合同,基金合同重要性日益凸顯。
六、受托理財通道隱現,具體規定尚難浮出水面。
七、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八、私募基金“摸著石頭過河”,路徑依賴仍將繼續。
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指日可待,交易規則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十、基金短期融資懸疑重重,政策選擇即將分曉。
受托理財通道隱現具體規定尚難浮出水面
券商受托理財已成定局后,基金公司能否同樣受托理財,爭議不斷。原《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認為,現在越來越多的機構和個人存在個性化的理財需求,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化的理財機構,在資產委托管理業務方面具有優勢。直到目前,王連洲先生都堅稱,與其讓券商受托理財,還不如讓基金受托理財。但相反的觀點認為,基金已經聚合了巨額資金,如果再賦予其受托理財的權限,從而使其以微量的注冊資本,來運作過于龐大的資金,恐怕風險過高。爭議目前仍在持續。
從立法慣例考察,為避免立法流產,立法極可能采取擱置的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接受特定機構委托,進行證券投資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就為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財提供了政策空間。不排除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出臺后的一段時間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理財的具體辦法就接著出臺。
信托制基金浮出水面公司制基金留有余地
1997年《暫行辦法》將基金按組織形式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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