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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市場中涉及到的幾個法律問題
關于建立創業板市場的法律依據在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今天,任何市場行為都需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加以運作,這對具有高風險、高敏感性的創業板市場來說尤為重要。否則,創業板即使勉強推出,也達不到預期的市場效應,甚至給國家政治、經濟和人民生活帶來嚴重危害。
對目前推出創業板市場,法律依據是否充分問題,關鍵取決于對。《公司法》第229條第2款規定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該款的規定即可視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的授權,國務院即可憑此授權審議通過《創業板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及其《細則》;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款的規定僅是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而創業板除“高新技術企業”外,還包括“高成長型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用“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取代的。為此,創業板的推出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就后一種意見,有人又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一種是根據《立法法》盡快啟動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程序,將“高新技術企業”解釋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與高新技術有關的企業或其他成長型企業”;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解釋擴大了該規定的范圍,改變了原來的立法宗旨,因此,這種解釋實際上已不屬于法律解釋的范疇,而屬于典型的法律修改,必須通過“三審”的法定程序進行。
我認為,法律解釋本身是一項非常嚴肅的事項,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法》可以對法律作“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及“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方面的解釋,但在人大常委會尚未啟動法律解釋程序前,就目前的《公司法》與《證券法》而言,廣義的創業板市場的建立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此,鑒于創業板市場不可能長期擱置,可以先將創業板局限為高新技術企業,待<公司法)修改后或待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作必要的立法解釋后,再將高新技術版擴展到創業板。
當然,什么是“高新技術企業”,判斷的標準和由誰來判斷是接下來必須解決的問題,弄不好又會回到“雙高”認證的老路上去。對此,我認為其解釋權只能在人大常委會,因為這是對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解釋。這是創業板建立的法律依據中面臨的又一問題。
只有在解決了上述法律依據后,我們才能判斷證監會提交國務院審議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及其《細則》的法律效力,也才能判斷深交所網上公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合法性。二、關于創業板擬上市企業設立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同主板市場一樣,創業板擬上市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毫無疑問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是新設,也可以是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變更或對原企業的整體改制而設立。這里的“整體改制”既可以是對非公司制企業的整體改制,也可以是對原“有限責任公司”的整體改制。
為了盡快將自己的企業推向創業板市場,又滿足上市企業需連續經營兩年以上的要求,加之其他因素,首先必然涉及對原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改制或變更問題。而這種變更或改制為滿足經營業績可以連續計算的條件又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①控股股東不宜變化;②董事會、總經理及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不宜有重大變化;③企業的經營性資產不宜進行剝離;④企業的主管業務不宜重大變化等。否則,這種變更或整體改制就會失去企業加快上市進程的意義,與新設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什么不同。
還需要特別明確的是,變更或整體改制雖然都可以使原企業的經營業績連續計算,但兩者屬于對原企業不同的重組方式,因而其適用的對象及操作程序等也各有不同。
1.對原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既可以“變更”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整體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而對非公司型企業,只能“整體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2.“變更”只是原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延續,而不是新設,只是企業性質發生了變化,因此其原有的債權債務應由變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繼,無需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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