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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須提交的核準文件
根據《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提交的核準文件為《公司法》所規定的文件和《公司法》所規定的文件以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文件。
第一,《公司法》規定應提起的文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下列主要文件: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第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文件。關于發起股票應提交的文件,中國證監會發行部于1995年9月5日發布了《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報送材料標準格式》。
股票發行須提交的核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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