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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暫停上市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發生虧損,其股票應當暫停上市。本所處理暫停上市有關事項的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在年度決算工作結束后,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已成事實,公司董事會應在披露年報前至少發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公司董事會應在收到年度審計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3.本所自該公司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3個交易日對該公司是否實行暫停上市做出決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公司根據本所的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書》。
第三條 上市公司有《公司法》有一百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第四條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本所及相關會員可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為持有或欲購該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資者提供“特別轉讓”服務。有關操作事宜如下:
1.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PT”字樣(PT為Particular Transfer的縮寫,即“特別轉讓”);
2.投資者可在每周星期五開市時間內進行轉讓委托申報;
3.申報價格幅度在上一次轉讓價格上下5%以內的,為有效申報;
4.本所在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對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
5.成交當日向交易所會員發出成交回報;
6.轉讓信息由指定報刊設專門欄目在次日公告,不在交易行情中顯示,成交數據不計入指數計算和市場統計;
7.有關清算交收及相關稅費的處理參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暫停上市期間,該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及原上市流通股的定價收購事宜,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的其他權利義務不變。
第七條 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后,達到法定條件申請恢復上市的,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規則自中國證監會批準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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