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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行1990年財政債券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0.08.17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
為了籌集國家建設資金,經國務院批準,決定1990年發行財政債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0年財政債券發行總額七十億元,期限五年,年息為百分之十。
本債券從1990年8月15日開始計息,財政部于1995年8月下旬一次還本付息。
二、財政債券的發行對象是:各專業銀行、交通、中信銀行、保險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認購單位必須完成分配的認購任務。
三、財政債券由財政部發行,到期由財政部列入當年預算,確保還本付息。財政債券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為辦理。
四、財政債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由人民銀行代債務方發給1990年財政債券收據,可以記名,可以掛失。
五、財政債券認購任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向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下達。上海、深圳市各專業銀行的認購任務由人民銀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分配落實并負責組織監交。城市信用社的認購任務由各地人民銀行分行分配落實并負責組織監交。
六、財政債券采取一次發行分次交款的辦法。發行時間為1990年6月1日,交款時間截止10月底。款項分三次交清,6月交百分之三十,8月交百分之四十,10月交百分之三十。各總行要在當月25日前分別將款項交至人民銀行總行國庫司。上海、深圳市的專業銀行和全國各保險分公司、城市信用社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款項交至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
七、財政債券交款后,各國庫部門在中央預算收入中增設“8714?1990年財政債券收入”款級科目核算,具體發行手續按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88〕128號文《關于下發‘人民銀行代理發行一九八八年財政債券會計核算手續’的通知》執行。財政債券并入中央預算收入內核算后,不再單獨報送項目電報。
八、財政部根據發行、兌付數額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撥付給人民銀行發行、兌付費。債券收據的設計、印制費用由財政部按實際開支另行撥付。
附表:一、各銀行1990年財政債券認購任務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1990年財政債券認購任務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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