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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快財政系統國債中介機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的統一部署,財政系統國債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政機構)的回購債務清欠工作已提到議事日程。各。ㄊ校┴斦䦶d(局)要認真執行國發〔1996〕20號和銀傳〔1997〕31號文件精神,抓好本省(市)范圍內的財政機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財政廳(局)主管廳(局)長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負責制
財政機構的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是當前財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財政部已組織專門力量配合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辦公室抓這項工作。各財政廳(局)要建立主管廳(局)長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負責制,確定相關處室專人負責,并將主管廳(局)長、處長及具體經辦人員名單、電話號碼、通訊地址等于4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債司備案。主管廳(局)長要親自抓本。ㄊ校┓秶鷥蓉斦䴔C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對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的財政廳(局),財政部將在財政系統內予以通報。
二、督促債務機構積極籌措償債資金
各財政廳(局)要督促本。ㄊ校┓秶鷥蓉斦䴔C構中所有債務機構按全國證券回購清欠辦的要求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清欠專戶,并按銀傳〔1997〕31號文件規定的數額和時限注入資金。各財政廳(局)要逐一督促、檢查債務單位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資金。財政部將對各地組織資金注入清欠專戶的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并按旬在全國財政系統內進行通報。
三、加強對債務大戶的重點監管
各財政廳(局)對證券回購債務在5000萬元以上同時又有證券回購債權的機構,要督促其首先償還債務,不得以債權未收回為由拖延還款。對于證券回購債務大于債權在5000萬元以上的機構,要組織力量對其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登記其各類資產,督促制定近期內還款的計劃和實施的辦法。因出租、出借交易席位而發生巨額債務的機構,必須同時采取有力措施追回被套走的資金,挽回造成的損失;要求這些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和交易員不得擅自離任,總經理必須親自參加清欠工作,定期向當地財政廳(局)匯報清欠工作情況,并由各省(市)財政廳(局)匯總后及時上報財政部。對償債不好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各財政廳(局)要進行嚴肅處理。
四、組織財政系統清欠專場
為了搞好財政系統的證券回購清欠工作,財政部決定把清理財政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作為財政機構清欠的突破口。為此,4月底至5月上旬,財政部將配合全國清欠辦組織進行財政系統清欠專場,專門清理財政機構之間在三個交易場所(武漢證券交易中心、天津證券交易中心和北京STAQ系統)內的證券回購債權債務。由在上述三個交易場所有債權債務的財政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具體經辦人員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到場辦理償債手續,集中清理財政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
五、建立旬報制度,定期公布清欠進度情況
從1997年4月30日起,財政部將按旬定期通報各。ㄊ校┴斦䴔C構的證券回購債務清欠進展情況,各債權債務機構務必于每月1日、11日、21日向當地財政廳(局)匯報上一旬清欠專戶資金余額情況及清欠進度,并由各省(市)財政廳(局)統一匯總后于每月3日、13日、23日之前上報財政部,以督促加快各地清欠工作的進度。
附件:一、財政部負責證券回購債務清欠人員名單(略)
二、三大場所財政中介機構債權債務情況及應劃入資金額(略)
三、三大場所財政中介機構之間債權債務情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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