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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證券經營機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基金托管部:為落實《關于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字〔1998〕9號)的精神,確保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帳戶只能用于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和上市國債。
二、本次開元、金泰基金發行,僅限于自然人申購。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專戶不能買賣證券投資基金。
四、證券經營機構對持有基金帳戶的投資者開設資金帳戶,不得收取開戶費。
五、證券營業部作為基金帳戶開戶代理點的,不得強制要求開設基金帳戶的投資者必須在本證券營業部買賣證券投資基金。
六、自1998年3月18日開始,各地證券登記公司和開戶代理點開始辦理開設基金帳戶的業務。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積極采取措施,盡快與未聯網的開戶代理點辦理好聯網事宜,進一步方便投資者開戶。
七、一個自然人只能開設和使用一個資金帳戶,并只能對應一個股票帳戶(證券帳戶)或基金帳戶。對于違反規定,允許一個自然人開設和使用多個資金帳戶對應多個股票帳戶(證券帳戶)或基金帳戶,用于申購或買賣基金單位的證券經營機構,中國證監會將嚴肅處理該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直至停止該機構的一項或多項證券業務資格,停止該機構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證券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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