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期貨法律法規: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4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6 個月或者撤消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推薦公司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推薦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有重大遺漏或者誤導性材料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在 3 年內或者永久性拒絕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已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撤消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6 個月或者撤消其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而在期貨經紀公司任職的,責令其任職的期貨經紀公司予以改正,對該公司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的,給予警告,責令其按規定程序申報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材料出具虛假鑒定或者推薦意見的,責令改正,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未按規定辦理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年檢的,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上報;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期貨法律法規: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4】相關文章:
期貨經紀合約04-29
任職資格的批復03-12
(精選)任職資格批復03-24
任職資格批復03-14
期貨經紀合同范本10-13
關于任職資格的批復03-10
任職資格的批復【實用】03-13
[集合]任職資格批復03-15
(集合)任職資格批復04-22
[熱門]任職資格批復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