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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查處39件中小學亂收費案
本報北京7月29日訊記者費偉偉報道:上學該交錢,下了課上個自習也要交錢嗎?內蒙古包頭市第九中學自立名目,向學生收取晚自習費,每生每學期高一106元,高二130元,高三259元……2000年秋季共收取24.4萬元。這是國家計委有關方面負責人日前向新聞界通報查處發生在中小學中的教育亂收費案時介紹的案例之一。他說,今年上半年,國家計委共收到價格舉報234件,其中反映中小學教育亂收費問題的39件,目前已責成有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反映的問題逐一查處。
這位負責人就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政策重申:
義務教育階段的小學、初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教育收取雜費,對戶口不在本縣(市)的借讀生收取借讀費,寄宿制初中可收取住宿費;代管費的范圍嚴格限制為學校統一訂購的課本費。禁止舉辦面向在校學生的各種收費補習班,禁止將捐資贊助辦學與招生、入學和考試成績掛鉤,禁止任何單位通過中小學生入學搭車收費,禁止學校及教職人員代辦保險,禁止收取轉學費。從2001年起,在貧困地區試行“一費制”,農村小學每學年每生最高不超過120元,農村初中每學年每生最高不超過230元。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高中教育收取學費,學校為學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
除以上費用外,未經國家計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人民日報》(2001年07月3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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