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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簡所及敦煌地區水利建設與管理論文
漢簡中有多枚關于敦煌地區水利的記載,對復原漢代敦煌地區的水利建設及管理具有重要的價值。漢代為保證敦煌地區屯田的順利開展,興起了一個水利開發的高峰,既包括明渠,又包括井渠的開鑿,既有官渠,又有民渠。與之相應的水利管理系統也逐漸形成。簡文中出現的“主水史”、“水長”、“東都水官”、“東道平水史”等水利職官,為研究漢代地方水利管理提供了寶貴的史料。敦煌地區在漢代就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水利管理系統,反映出水利管理的規范性、科學性。
河西地區自歸漢以后,即開始了大規模的屯田活動,據《史記》卷30《平準書》記載:“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除了軍屯外,還遷中原大量的刑徒于河西屯田。元鼎六年(前111),漢朝于河西設置酒泉、張掖二郡,天漢三年(前98),又于酒泉郡分置敦煌郡,敦煌成為漢對西域的最前沿,也為河西重要的屯田區。漢簡中就有多枚關于敦煌屯田的簡文,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察時所獲一枚漢簡記載:“令玉門屯田吏高年,墾田七頃,□□弛刑十七人。”(《疏簡》947)[1]這枚簡詳細記載了馳刑人員屯田于玉門的授田情況。此處“玉門”當為玉門關,非酒泉郡之玉門縣。另,出土于敦煌懸泉置的一枚漢簡記載:“史馮貴之,始元二年正月假一封傳信,迎罷戍田辛,溺死,亡傳信。外第十五。”(《懸簡》Ⅱ0113:4)[2]該簡中提到的“戍田辛”就是即將前往敦煌屯田。隨著屯田的順利開展,水利建設也相應發展起來,并出現了河西地區水利建設的第一個高峰期,敦煌地區水利簡的存在,為我們考察基層水利建設與管理提供了寶貴的資料,因此對其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那么漢代敦煌地區的水利狀況是怎樣的呢?除了官修水利工程,民間自行開渠的現象是否存在?除了渠,還有其他的水利工程嗎?對水利的管理又是怎樣的呢?這都需要做細致全面的考證。
屯田的開發需要水利灌溉的支撐,水利工程的修建也在河西迅速開展起來,《漢書》卷29《溝洫志》記載:“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敦煌地區則充分利用冥安縣之南籍端水和龍勒縣之氐置水水源,從事農田灌溉,發展屯田。《漢書》卷28《地理志》敦煌郡冥安縣條記載:“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澤,溉民田。”同書同卷敦煌郡龍勒縣條記載:“氐置水出南羌中,東北入澤,溉民田。”可見南籍端水和氐置水是當時兩條主要的灌溉水源。敦煌文書P.2005《沙州都督府圖經》就詳細記載了氐置水上修建的一處名為馬圈口的水堰,“其堰南北一百五十步,闊廿步,高二丈,總開五門,分水以灌田園。”并記載,是堰“漢元鼎六年造,依馬圈山造,因山名焉。”[3]漢元鼎六年(前111)修建的這處水堰一直沿用至唐代,足見其在水利灌溉中發揮的作用。又元鼎六年(前111)于河西初置酒泉、張掖二郡,就已開始修建如此大的水利工程,說明大規模的屯田已經展開。除此之外,漢簡中亦留有關于敦煌水利興建的記載,以此更能全面復原漢代敦煌地區的水利建設狀況。
一 水利建設
漢代敦煌地區的水利設施主要有明渠和井渠兩種,依據開鑿主體劃分,明渠又有官鑿和民鑿兩種。
明渠為鑿渠引他河之水以灌田,為當時主要的灌田方法。漢簡中有多處治渠卒穿渠于敦煌郡的記載。
(1)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壬午所移軍司馬仁
龍起里王信以詔書穿渠敦煌郡軍
(《金關(壹)》73EJT9:322A)[4]
此簡出自肩水金關,是一枚移書簡。簡文中有明確紀年,為甘露四年(前50)六月,移書軍司馬仁,要求龍起里人王信遵照詔書穿渠于敦煌郡。“移書”,發送公文、布告,致書。王充《論衡·謝短篇》:“兩郡移書,曰:‘敢告卒人’。”此處“移書”即為兩郡之間發送文書。此簡出土于肩水金關,說明甘露四年(前50)六月要求王信穿渠敦煌郡的詔書經張掖郡,而后再由張掖郡移書敦煌郡。發往敦煌郡的這枚移書簡則經由肩水金關發往敦煌郡。簡文中雖未提及穿渠的地點及規模,但朝廷專門下詔書穿渠于敦煌郡,則說明這是一次政府組織的穿渠活動,規模當不會太小。
除了官修明渠外,還有民間自發組織鑿渠的記載,這在漢簡中也有體現。
(2)民自穿渠,第二左渠、第二右內渠水門廣六尺,袤十二里,上廣……
(《懸簡》Ⅱ0213:4)
此簡出土于敦煌郡效谷縣懸泉置,記載了民間自發組織穿渠的情況。從簡文內容看,這次穿渠活動由民間自發組織,渠名為“第二左渠”、“第二右內渠”,這顯然是按一定的順序排列的渠名,如此則推斷當有“第一左渠”、“第一右內渠”、“第一右渠”、“第二右渠”,甚至“第三”、“第四”亦皆有可能。高榮先生依據居延漢簡中“第五渠” (《新簡》E.P.T52:363)[5]的記載,認為以“第一”、“第二”……“第五”命名的渠道為主干渠,而以“左”、“右”、“內”、“外”命名的渠道為主渠道之支渠[6],這樣的推斷是有一定道理的。依此可推斷,民間自發組織的這次穿渠是引主干渠之水,修建支渠,而“第二右內渠”則是于支渠又引一支,如此則規模當不會太大。簡文中提到了“水門”,此為漢代水利灌溉的一項重要工程。“水門,但用木與土耳”,亦有以“據堅地作石堤”[7]為水門。《漢書》卷89《循吏傳》記載南陽太守蔡信臣躬勸耕農,“開通溝瀆,起水門提閼凡數十處,以廣溉灌。歲歲増加多至三萬頃,民得其利,畜積有余。”可見“水門”是建于水渠上用于灌溉的一項重要工程,具有調節水量的作用,多建于分水口。簡文中提到的“水門”當建于“第二左渠”、“第二右內渠”與主渠分水口的位置,這也印證了“第二左渠”、“第二右內渠”為支渠的說法。簡文中的“水門廣六尺”,即寬六尺,“袤十二里”,可灌溉方圓十二里的田地。
除了明渠,井渠也是敦煌地區一項重要的水利工程。敦煌地區的鑿井技術自中原傳來,當為來自中原的戍卒帶來。漢武帝時期,發萬卒引洛水至臨晉(今大荔縣),中經商顏山,因土質疏松,渠岸善崩,乃鑿井,使水由地下而行,始成龍首渠。《史記》卷29《河渠書》記載:“發卒萬余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至商顏下,岸善崩,乃鑿井,深者四十余丈,徃徃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頹以絕商顏,東至山嶺十余里間,井渠之生自此始。”這是最早鑿井為渠的記載。這樣的井渠技術也傳到了河西的敦煌地區,《漢書》卷96《西域傳》就記載烏孫翁歸靡胡婦子烏就屠“襲殺狂王,自立為昆彌”。漢朝遣破羌將軍辛武賢“將兵萬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鞮侯井以面(西),欲通渠轉谷積居廬倉以討之。”孟康注曰:“大井六通渠也,下流涌出,在白龍堆東土山下。”“大井六通渠”實為“井渠”,其鑿井技術與中原同,當自中原傳至。關于敦煌開鑿井渠的情況,漢簡中多有記載。
(3) □七丈
□百□□□沙□,井深七丈,茭積三,其一穢
□□積三□□
(《敦簡》1017B)[8]
該簡殘,但簡文中“井深七丈”的記載清晰可辨,說明此處有井,深有七丈。
(4)傅天田道里簿一。
煎都塞,三里,亭以東皆沙石,井深十丈五尺。
明,天田五里,其二里。
(《敦簡》1035B)
此簡出自馬圈灣烽燧遺址,簡文記載內容為天田道里。在記載“煎都塞”天田時,曰:“亭以東皆沙石,井深十丈五尺”,“亭”當為建于煎都塞址的一處亭臺,其東皆沙石地,但有一井,井深十丈五尺。關于是井的用途,未有記載,但除了供給煎都塞的戍卒日常飲用外,當有灌溉的功用。
(5) □人,穿井。
人,作桐。
(《敦簡》2161)
此為一枚日作簡,簡文中未載年月,具體年月已不可考,但從簡文中“人,穿井”的記載可看出,有戍卒此日的勞作任務是穿井。
漢簡中除了有專門穿井的記載外,敦煌的地名亦能反映出井渠的分布。漢簡中留有多處與井有關的地名,說明此處當有井。
(6)效谷甘井騎置一所,弟(第)二,馬三匹,吏一人,小未傅三人。
(《懸簡》Ⅱ0115:32)
該簡出自懸泉置遺址,簡文中提到效谷縣有甘井騎置,并詳細記載了這所騎置的人員及馬匹配置。與“甘井騎置”的命名相同,漢簡中還記載有“甘井里”、“甘井亭”。此三處都以“井”命名,且皆為“甘井”,可以推斷當處于同一區域。該地區有井,且井水甘甜,“甘井”的命名即因此而得。
二 水利管理
對于郡縣水利官員,兩漢皆設有都水官。《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記載武帝時:“大司農屬官有……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都水雖為郡官,但隸屬于大司農。《后漢書》卷38《百官五》記載:“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后漢書》卷36《百官三》又記:“都水屬郡國”,可知到東漢時,都水官已經從西漢隸屬于中央大司農改屬于郡國。可見郡縣是有一套專門負責水利的管理系統的。
敦煌地區處于干旱區,水資源本就匱乏,又是屯田的主要區域,因此對水資源的管理相當嚴格,除了設置專門的水利官員負責管理外,對違禁用水的懲罰也相當嚴苛。吳礽驤先生根據懸泉漢簡推斷“敦煌郡府設有主水史,下領東都水官、西都水官,置都水長、丞,率都水卒、徒、官奴,整治水利;又有渠官長、丞,下領東道平水史,率案渠卒、徒、官奴,管理官渠,‘各作水衡’,分配渠水。又設穿水督郵,專職督察水利。”[9]現就漢簡中所涉及的水利管理的簡文做細致分析,以對當時敦煌郡基層水利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7)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敦煌太守疆,守部候修仁行丞事,告督郵史眾√欣、主羌史江曽、主水史眾遷,謂縣,聞往者府掾史書佐往來案事,公與賓客所知善飲酒,傳舍請寄長丞食或數……
(《懸簡》Ⅱ0216②:246)
此簡采于敦煌懸泉置遺址。簡文中有確切紀年,為建昭二年二月,即公元前37年,記載了敦煌太守接待西域來使的情況。簡文中出現了“主水史”,此“主水史”即為“都水官”。從簡文看,此人當為敦煌太守招待西域來使的陪客,與“督郵史”、“主羌史”地位相同。初世賓先生認為,漢制郡府郡守副職分別為掾和史[10],那么“主水史”就應為郡守府僚中專司水利的官員,負責一郡的水利事務。實則不然,上引《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郡國之“都水官”隸屬于大司農,該簡記載時間為建昭二年(前37)二月,為西漢時期,則此處的“主水史”非為郡守府僚中的副職官吏,而是隸屬于大司農專職一郡水利事務的主水官。
(8) 出東書八封,板檄四,楊檄三。四封太守章:一封詣左馮翊,一封詣右扶風,一封詣河東太守府,一封詣酒泉府。一封敦煌長印,詣魚澤候。二封水長印,詣東部(都)水。一封楊建私印,詣冥安。板檄四,太守章:一檄詣宜禾都尉,一檄詣益廣候,一檄詣廣校候,一檄詣屋蘭候。一楊檄敦煌長印,詣都史張卿。一楊檄郭尊印,詣廣至。[一]楊檄龍勒長印,詣都史張卿。九月丁亥日下時,臨泉禁付石靡卒辟非。
(《懸簡》Ⅴ1611:308)
此簡出土于敦煌懸泉置遺址,是一枚郵書簡,其中有兩封是寄往“東部水”的文書,封泥上蓋有“水長印”,說明是由“水長”發往“東部(都)水”的。上引《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及《后漢書》卷38《百官五》中關于“都水官”及“長”、“丞”的記載可知,“都水長”、“都水丞”為“都水官”的屬官。此簡文中的“水長”即為“都水長”。另外,簡文中還提到“東部(都)水”,既有“東部(都)水”,則亦當有“西都水”,此為按方位劃分的主水區域。仔細分析簡文,經由懸泉置發往各處的“書八封、板檄四、楊檄三”應是由敦煌郡府發出的,因為有“太守章”、“敦煌長印”的封泥。由此可知,“水長”的駐所應位于郡府,而“東都水官”則為具體負責東部區域水利的職官,其駐所當位于東部的某縣級官府。
(9)出東書四封,敦煌太守章:一詣勸農掾、一詣勸農史、一詣廣至、一詣冥安、一詣淵泉。合檄一,鮑彭印,詣東道平水史杜卿。府記四,鮑彭印,一詣廣至、一詣淵泉、一詣冥安、一詣宜禾都尉。元始五年四月丁未日失中時,縣(懸)泉置佐忠受廣至廏佐車成輔。 ●即時遣車成輔持東。
(《懸簡》Ⅱ0114:294)
該簡采自敦煌懸泉置遺址,為一枚郵書簡,其中有一“合檄”,是鮑彭發給“東道平水史”杜卿的。“合檄”,《中國簡牘集成》第十集:“合是封攏、封口之意。合檄是把文書寫在大小相等的兩片木板上,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再纏上繩子,印上封泥。上面的一片木板上必然要寫上收件人的地址、姓名,起到封簡的作用。合檄只能由收件人拆封,不同于內容公開的板檄。”[11]簡文中出現了“平水史”的官吏名稱,高榮先生認為:“寄給‘東道平水史’的文書是由敦煌郡名為鮑彭的屬吏發出的,故該‘平水史’應是郡府‘主平水’事務的屬吏。”[6]筆者并不認同“平水史”為郡府“主平水”事務屬吏的觀點。與上簡相同,這枚郵書簡所記之文書當自敦煌郡經懸泉置發往各處,時間為元始五年(5)四月。既由敦煌郡府發出,則鮑彭當為郡府的一名屬吏,那么“平水史”就當為郡府以下縣級管理水利的官吏,負責一縣的水利事務,而非郡府“主平水”事務的屬吏。
(10)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丁丑,樂官(涫)令充敢言之:詔書以騎馬助傳馬,送破羌將軍、穿渠校尉、使者馮夫人。軍吏遠者至敦煌郡,軍吏晨夜行,吏御逐馬前后不相及,馬罷亟,或道棄,逐索未得,謹遣騎士張世等以物色逐各如牒,唯府告部、縣、官、旁郡,有得此馬者以與世等。敢言之。
(《懸簡》Ⅴ1311:82)
該簡采自敦煌懸泉置遺址,記載了甘露二年(前52)四月送烏孫使者馮嫽回烏孫的史實。簡文中提到了“穿渠校尉”,“校尉”為將軍之屬官,位次于將軍,由此簡可知,“穿渠校尉”當為“破羌將軍”屬下校尉。上引《漢書》卷96《西域傳》就記載烏孫翁歸靡胡婦子烏就屠“襲殺狂王,自立為昆彌”,漢朝遣破羌將軍辛武賢“將兵萬五千人至敦煌”時就欲穿卑鞮侯井,以“通渠轉谷積居廬倉以討之”。上簡記載的就是烏孫此次內亂后,馮嫽應宣帝征“自問狀”后,送其回烏孫的情況。馮嫽回烏孫后,圓滿解決了內亂,“破羌將軍不出塞,還”[12]。《漢書·西域傳》與上簡相證,則簡文中破羌將軍為辛武賢,其“穿渠校尉”為屬下負責水利的將官。
(11)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壽、光祿勛臣顯,承制詔侍御史□,聞治渠軍猥侯丞承萬年漢光王充詣校屬作所,為駕二封軺傳,載從者各一人,軺傳二乘,傳八百卅四。御史大夫定國下扶風廏、承書以次為駕,當舍傳舍,如律令。(A)□□□尉史□□書一封,十一月壬子人定時受遮要……(B)
(《懸簡》Ⅱ0214:73)
(12)□三千四百八十五人敦煌郡
發治渠卒郡國收欲取□
(《新簡》E.P.T65:450)
簡(11)出土于敦煌懸泉置遺址,簡文中提到了“治渠軍”。漢朝軍卒除了軍事任務外,治水、穿渠等的水利任務也多由軍卒為之,如《漢書》卷29《溝洫志》記載:漢文帝時“河決酸棗,東潰金隄,于是東郡大興卒塞之。”漢武帝時,“發卒萬人穿渠”[12]1681,成龍首渠,亦曾“發卒數萬人塞瓠子決河”[12]1682。則上簡中的“治渠軍”為當地穿渠、治渠的軍卒,這也與簡(10)中所記“穿渠校尉”相對應,那么可以推斷“穿渠校尉”當為“治渠軍”之總官,領導“治渠軍”穿渠、治渠等水利活動。簡(12)出土于酒泉郡破城子遺址,據簡文中記載,發三千四百八十五名治渠卒于敦煌郡,此處“治渠卒”與“治渠軍”相同,皆為興建水利的軍卒。
(13)永平七年正月甲申朔十八日辛丑
春秋治渠各一通,出塊糞三百桼
麥十石文華出塊糞少一□以上(一)
畝以上折胡麥十石。文華田六□□
平人功為一石若文華□□□□
沽酒旁二斗。(二)
(《敦簡2418》)
該簡為斯坦因第三次中亞考察所獲簡牘,是簡雖殘損嚴重,但仍能辨出這是一件當地百姓自發組織的管理水渠的處罰文書,其組織應類似于“渠社”。漢代禁止民間自發組織私社,為什么西北地區會存在這樣的組織呢?筆者以為原因有二:一,漢代雖禁止私社,但各地仍有私社存在,《漢書》卷27《五行志》就記載:“建昭五年(前34),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所自立社。”“張宴注曰:‘民間三月、九月立社,號曰私社’,臣瓉曰:‘舊制,二十五家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為田社,是私社’。師古曰:‘瓉,說是。’”既禁立私社,則必然存在。上簡中類似于“渠社”的民間組織被記載下來,說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認可,甚或屬于半官半民性質的組織。當然,這種組織在水渠的管理方面或起到了較大的作用,才被當地政府所認可。二,敦煌地區氣候干旱,水資源匱乏,對水的有效利用是保證屯田及民間耕地順利墾殖的前提。有學者研究認為,敦煌地區渠社活動開始于唐末五代時期,上簡的記載把敦煌的渠社出現時間提前到了西漢時期,至少出現了“渠社”的雛形。
就上述簡文中記載的水利職官來看,負責一郡水利的主水官為“主水史”,即“都水官”,下轄有“東都水官”和“西都水官”,“水長”則或為“主水史”的副官,“平水史”則為一縣負責水利的主官。另外,又有“穿渠校尉”統領“治渠軍”、“治渠卒”,負責屯田水利。除此,民間亦有類似于“渠社”性質的自發組織,負責水利的分配、違禁用水的懲罰等。如此,敦煌地區在漢代就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完整的水利管理系統,對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過對上述簡文的分析研究,結合《史記》、《漢書》、《后漢書》等相關史料,對漢代敦煌地區的水利建設及管理有了更細致全面的認識。漢代敦煌地區不但有明渠的開鑿,更有井渠的分布,不但有官渠,更有民渠,說明治渠分布之廣。在水利管理方面,自上而下形成了一整套管理系統,說明漢代敦煌地區的水利建設組織之有序性,保證了屯田及民自耕田的墾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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