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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的命運論文
法的關系……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 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他們根 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
———馬克思
題記:拜入法學的門檻不足三年,作為一個法科學生,從一個“法盲”到法學人的轉變還剛剛起步,況且蘇力教授曾多次教導我們“大學四年,前三年我是不準你們開口的,否則會滿口胡言,不知所云”。蘇力教授所言及是,大學兩年多來,我到底學了多少法學知識?這是我學習法學專業一直以來的反思。特別是有時候給專業外人士解釋他們碰到的問題時,往往是解釋了一大半天之后,卻得到一句“虧你還是學法律的!”這個時候我更是感到茫然、委屈乃至不知所措。到底是法律出了問題,還是自己學得太淺了而沒有把握住法律的精神?中國老百姓認的“理”與法應作何變通?如何認識法律以及法治?困惑之余,有一點可以肯定,認真分析問題發生的背景和利用其他學科的觀點來解釋問題,有助于我們深刻地認識問題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面對法學上的各種“疑難雜癥”,在法學(這里所指的是狹義的法律,同時也是我們這些經過正規訓練的法學人所認為的法學,即只認可國家制定法和形而上的東西,但決無貶義)這個小圈子解決不了問題的時候,那么就真應該跳出這個小圈子來看看了。
下面我將對一個真實的案例進行法律社會學的分析和解構來予以說明,此文的重點是側重于社會學知識,對于這種有點離經叛道的理論和方法,我心里還是有些忐忑不安的。波斯納把自己的數部法學大作歸于社會學門下,同時強調法學與社會生物學是當代法學研究的前沿,對于這種比較“前沿”的問題,在中國法學界能看到的文章是很少很少的,更多的是進行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分析以及法條主義的詮釋。初次涉及所謂“前沿”,難免貽笑大方。
2003年7月31日《南方周末》登載湖南會同縣堡子村村民集體“刑訊”打死一個“賊”的事,隨后宋玲玲在的《賊的命運與法治常識》(2003年8月7日《南方周末》)中認為,村民們在刑訊過程中,做出種種喪失理智的暴力行為之癥結,其一,在于國人的觀念,對生命的認識淡薄。其二,我國刑法制度的缺陷。文中提出“法治和人治的區別在哪里,在還需要普及和強調法治常識”(不要忘記,在整個歷史上,國家權力,尤其是國家法律對鄉民的滲透始終是極為有限的)!但文中也提到幾乎所有的國民即使是山野村夫也知道殺人償命的這個最基本的道理啊,這難道說“法治”沒有“普及”到村民中去嗎?同時案子中的那些受過高等教育的老師為什么在對待司機時也出手那么狠?看來這就不僅僅是一個法治問題了!需要說明的是宋在文中所提出的“法治”概念不清晰也不明確,有點理想主義的味道,因為如果我們把一切的犯罪的發生都歸結于法治這個大概念的時候,是不正確也是不合理的。試想,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算得上我們眼里的法治國家吧?難道這些法治國家就沒有犯罪了么?難道你能說他們的法治不健全和國民缺少法治意識?這種觀點看似可笑了吧?但這種簡單枚舉處處比較的做法在我們對于社會問題和學術問題的探討當中是相當流行的,經常學者一說到某某制度時馬上就拿出西方的來加以比較論證,以證明我們的制度是何等的不先進。其實真正有說服力的論證必須從簡單的枚舉走向更加深入細致的分析論證。再次,這種論證隱含了一種知識終結的觀點,即把中外前人在具體社會歷史時空中所創造的制度看成知識的終結、真理的化身,這實際上否認了人類實踐創建和提供新的制度知識之必要和可能;它同時隱含了對制度和知識產生和運作之時間和空間的徹底遺忘。固然,這種觀點在某些時候可能有助于我們排除妄自尊大,從而謹慎從事;但另一方面,卻有可能使我們失去自信,失去對自己長期的切身經驗的關注,這是很危險的,只能使我們裹足不前。所以要真正的研究這個案例,就必須找出它之所以發生的真正原因,即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薩特說過,存在的即是合理的。那么,上述“打死小偷”事件的“合理性”又在何處?
因特網上,用“打死+小偷”這個關鍵詞搜索出的文章居然有四萬之多(google2004年3月18日統計)!標題無外乎于 “十多村民”“四莽撞工人”打死小偷等等。請注意這些量詞,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個體實施暴力行為,而是群體!其中不僅包括農民民工等所謂“社會底層”,也不乏教師公務員 等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都較高的“社會主流”。自古以來,中國農民一直是比較善良、淳樸任意受人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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