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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開的價值分析論文
我國自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以來,全面啟動了訴訟文明和人權保障為目標的司法改革。為了保障司法改革目標的實現,法學理論研究者與司法界人士對程序公開的各種具體方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這其中,對程序公開價值認識的深化對其更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程序公開作為現代訴訟的一種法治理念,是一種程序法上的法治狀態,體現了程序理性對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巨大影響。程序公開貫穿于訴訟過程的始終,無論是在民事訴訟中的受理、審判、執行程序,還是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各個訴訟環節,都要求案件的辦理與審結程序公開或近似于公開,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⑴
一般而言,程序公開至少包含了兩個方面:第一,訴訟過程應該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第二是審判過程要向社會公開,允許公眾旁聽和記者采訪報道。⑵程序公開作為一項訴訟制度,它是法治現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訴訟文明與人權保障的歷史使命所然!為對其價值深入探討,我們有必要對它的歷史沿革進行簡要的回顧,以便更好地洞悉它的價值。
一、程序公開的歷史回眸
在英美法系中,英國古代的法律就有關于程序公開的法諺:“正義不斷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它意旨案件沒有經過公開審理,就無所謂正義。⑶著名的法學家邊沁說,在秘密審判過程中,其它的各種制約同公開性相比,都是小巫見大巫,沒有公開性,其它制約都是無能為力的。⑷為保證程序公正,近代和現代社會英美法進行了“正當程序”(due process)司法改革運動,程序公開是正當程序的一項重要內容。1957年,英國弗蘭克斯委員會在行政裁判所的公開調查報告中指出,為了達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所的活動必須遵循三個原則,即公開、公平和無偏私,把公開作為保證裁判公平的第一位置。1976年,美國頒布了《陽光下的政府法》,確認了公民對政府會議、情報有了解的權利。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均有權得到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和公開審理。在中世紀,大陸法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有程序公開的要求,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程認為,現代刑事程序是重新采用了為糾正程序所拋棄的中世紀刑事訴訟程序的公開性。同其它訴訟原則相比,所有的原則,都需要有公開性,尤其需要新聞和議會的監督予以保障。⑸《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我國《憲法》12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民訴法、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基本法也規定了案件公開審理的要求。近年來檢察機關實行的檢務公開、公安機關的警務公開以及“嚴打”期間對一些案件實行公判等,都進一步擴大了程序公開的范圍。從程序公開的歷史看,其一方面促使了審判權行使的公開化,二是加大了偵查、檢察權行使的公開化,如美國要求警察對嫌疑人訊問時必須告知權利的“米蘭達規則”,我國公訴機關的權利宣示制度等都是如此。
第二、程序公開與程序正義
為了對程序公開有正確的認識,我們必須對正義有一個初步的了解。亞里士多德認為;“當一個人進行明知地行動時,就遵循了正義,而基于選擇,行為違反均衡或者平等時,正義就得不到實現。”⑹赫伯特指出,“正義觀念的運用是不盡相同的,但隱于其間的一般性原則乃是,就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而言,人們應當得到一種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對地位。”⑺斯賓諾沙認為,正義在于習慣性的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之上所應得,不義是借合法之名剝奪法律之上所應得。此二者也叫做公平與不公平,因為執行法律的人必須不顧一些個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對每個人的的權利都一樣的加以護衛,不羨慕富人,也不藐視窮人。⑻由此可見,對正義進行抽象之后,它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人應該受到平等、均衡、公正與無偏私的對待。⑼抽象的正義應用到具體的程序正義里時,主要表現為,第一,訴訟中控辯雙方地位的平等性,任何法律所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受到法律確定的方式對待⑽;第二,司法權特別是審判權行使的公正,也即法官的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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