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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醫療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論文
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和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醫療糾紛訴訟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勢。2002年4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更將使這一問題在社會生活中受到廣泛關注。?
一、關于醫療糾紛的涵義有許多說法,作者認為醫療糾紛是指患者或其親屬認為醫療單位或者醫療人員所提供的診療護理服務有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財產、精神損害的后果而與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事故監管鑒定機構之間產生的爭執。此定義包括幾種特殊情況:一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與不良后果的因果關系不一定確切存在,有些糾紛是因為患者對醫療行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為個別患者的無理取鬧;二是糾紛的主體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在實際生活中,將衛生廳、局和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時有發生的。在法律上,醫生和患者之間本應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醫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對醫方行為和醫術一無所知。這樣,在雙方產生糾紛時,患者常常因為不知如何取證也不知道哪些證據重要而陷入被動,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這樣,平等的雙方在現實中變得不平等起來。所以為了維護整個社會公益,法律便給醫方規定了許多義務,以平衡雙方的權益。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二、舉證責任,亦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這一概念源自羅馬法,現已為各國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在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當事人負擔敗訴的風險。就同一事實,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承擔。否則,在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法院就無法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證明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誰主張就應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結果責任,是指不盡舉證義務者應承擔敗訴的風險。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偽不明的風險。它的核心問題是應當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又使訴訟較為迅速的完成。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
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后,對案件的審判產生了諸多積極效果:1、平衡舉證能力。實踐中,由于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患者則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而舉證責任倒置恰恰平衡了雙方對證據的占有能力,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2、實現訴訟公平。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當事人對訴訟制度的信任。舉證責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貫穿訴訟過程始終,極大的保護了患者一方的權益。3、強化醫療管理秩序。我國醫療管理秩序較為混亂,存在著事后補寫病歷、處方權混亂等一些問題,有些管理規范在實踐中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守。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后,有利于推動中國醫療機構服務業的規范化和法制化的加速進行,形成良好的醫療管理秩序。4、提高司法效益,降低司法成本。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人民法院在下列情況下應自行收集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就醫療糾紛案件來說,在《規定》出臺前,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雙方都不能舉證,法院不能裁判時就需要法院來收集證據。因此,法院就不得不耗費大量的司法成本去收集材料,鑒定、勘驗證據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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