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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建房過程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的特點、原因及對策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實施,農村承包責任制的進一步完善,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黨中央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富民政策引導下,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大幅度提高,生活和居住環境不斷改善,或將舊房進行改造,或新建房屋,在房屋改造和修建過程中,經常出現人身傷亡事故,該類糾紛案件近幾年來呈上升趨勢,既給傷亡者本人及家屬帶來了不幸,也給建房者本人及承包人來了經濟損失,因而對該類事故產生的特點及原因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減少該類事故的發生是很有必要的。珙縣法院洛表法庭對近兩年來審理的該類案件進行了專題分析。
一、特點
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當事人在社會生活中均處于弱勢群體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絕大部分都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文化層次低,法律知識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錢財物來源于多年的勞動積累或靠一些小本經營產生的積蓄,都希望花較少的錢,辦較大的事;承包人均是一些沒有經過專門培訓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只是憑借自己多年來從事該項工種的經驗和一定的組織能力掙錢養家;受害人均是依靠勞力掙錢養家糊口的農村居民。
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屬單包工程,少數是由建房者自行購置材料,依告近鄰的互幫互助自行建設。在承包給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準備材料,承包人負責房屋修建中的技術,未按國家定額標準計算承包費用,承包費用只是按照面積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長時間以來的結算習慣進行結算,承包費用相當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勞動日計算工程或義務幫工人員。
3、房屋建設工程未經專業人士設計,施工過程中也未雇請專業人員進行施工。房屋的設計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參照他人房屋樣式,憑借自己的經驗和想象進行設計,沒有施工圖紙,全是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
4、房建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后,處理難度大。房建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輕微傷害,有的造成受害人傷殘,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的情況下,面對高額的賠償費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擔而互相推卸責任,互相扯皮,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較大,不易協商調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執行起來難度也比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執行終結。
二、建房過程中產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數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究其原因,客觀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中有了余錢,用于改善居住環境和條件的居民增多。但也存在諸多主觀因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房者或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識。兩年來筆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審理的該類型案件,所有事故中建房者和承包人均未設置安全網,也未給工人配置安全帽。這些情況表現當事人安全意識淡薄,工人自我保護能力差,建房者和承包人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工人完全可以拒絕做工。
2、建房者對房屋結構設計不合理,存在安全隱患。由于房屋的設計是根據地形、地貌或他人房屋樣式,憑借建房者和承包人自身經驗設計,其房屋結構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修建過程中沒有專業人士進行施工指導,也是憑借經驗進行操作,許多情況下都會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3、建房者和承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為了減少開支,降低成本,均不配置安全設施,使用原材料時不考慮安全只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
4、承包人和工人都未參加建筑行業的專業培訓,工程承包均屬無證從業,無證上班。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工人往往對于安全隱患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
5、房屋建設過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管理機制。目前,對于城鎮居民建房的管理,除國土部門對居民建房占用土地是否合法進行管理及城建部門對城鎮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規劃進行管理外,對居民建房過程中是否符合設計施工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標準及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仍是一片空白,沒有必要的監督運行管理機制。
三、對策
建房過程中人身傷亡事故的頻繁發生,會給社會帶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五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和杜絕該類事故的發生。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建房者、承包人和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識。建房者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識,工人缺乏安全保護意識是該類事故發生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各部門應加大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勞動法》等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建房者及承包人增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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