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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過錯推定論文
摘要:過錯推定理論的產生以及相關評述。轉而研究我國《民法通則》中過錯推定的適用。最后分析過錯推定適用的構成要件以及證明責任上的應用。
關鍵詞:過錯推定、歸責原則、證明責任
過錯推定又謂過失推定,是指在損害事實發生后,基于某種客觀事實或條件而推定行為人具有過失,從而減輕或者免除受害人對過失的證明責任,并由被推定者負擔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規則。正如學者所言,從本源上來說,“推定”是訴訟法上的證據法則,而非固有的實體法原理。
一般認為,過錯推定理論是由17世紀法國的讓多馬創立的。但在19世紀上半期及以前的資本主義時代,過錯推定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于休眠狀態,侵權法領域占據統治地位是過錯責任。因為在資本主義急驟上升的這一段時期里,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極盛,貫穿在過錯責任原則中的主導思想是限制加害人的責任以鼓勵人們的進取心,顯然“保護被害人,限制加害人”的過錯推定及其強行規責主義同這一時期法律秩序的主導思想格格不入。但從19世紀后期資本主義工業革命后,經濟活動劇增,工業災難等意外事故頻繁發生,加強對受害人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過錯推定原則才逐漸轉為興奮狀態。隨著企業責任的普遍發生和許多侵權行為的發生,歐洲學者們又提出了“利益說”、“支配說”、“危險說”、“嚴格責任”等原則,進一步加重加害人的責任而保護受害人利益,從而確立起無過錯責任原則。
從過錯推定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適用過錯推定是現代工業社會各種事故與意外事故日俱增的情勢下法律所采取的對策。因為,隨著工業革命的興起,工業事故和意外事故頻繁發生,單純的過錯原則已經不能適用社會的發展,要求受害人對一切加害人的過錯進行“過錯上”的舉證,往往很難。例如在法國大革命勝利后制定的民法典中將過錯責任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唯一原則,但當社會化大生產出現后,許多適用嚴格的過錯責任導致了嚴重的不公平現象。于是,過錯推定原則出現了。就本人的理解來看,過錯推定是工業革命時代,當受害人特別是大量平民遭受侵害的事故頻繁出現后,對于法律救助上缺陷——而在程序法上產生的一項補救措施。它的合理性在于它是根據一般合理人的生活經驗而推導出來的一個程序規則。如“一桶面粉從商店窗戶里面飛出來,里面的人不可能沒有過失……”(1)如果要說它與過錯責任的不同,或者說是它比過錯責任的進步在于那里的話,我的回答是舉證責任方面,別無他徑,僅此而已。過錯推定就把證據法上的規則——舉證責任的倒置——引入民事責任領域,讓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達到保護受害人的目的。它與過錯責任的“限制加害人的責任,保障其行為自由”思想是有區別的,但區別也僅在于證明責任。
鑒于在過錯推定之后,無過錯責任的崛起,我們的觀點是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間的一個過渡,是侵權法歸責原則上的一個小小插曲。它不是獨立的歸責原則,它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衍生品。正如英美學者批評的那樣,“盡管過錯并不是一種完好的解釋,然而人人都求助于過錯的字眼。法國的法學理論和實踐仍然保留著這種過錯理論的含糊性”。(2)但是不容否認,過錯推定在侵權法歷史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它為社會帶來了公平,給更多的人們帶來了幸福。甚至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它給我們帶來了文明,促進我們這個社會的進步。(3)
一、在《民法通則》中的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二款)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款)的二元主義。至于有的學者認為還應根據第一百三十二條而加上公平原則。這種觀點沒有正確理解立法精神和我國的法制實際,公平原則為《民法通則》的一項基本原則,在第四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百三十二條公只不過是貫徹其精神的體現而已。并且由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國情,國家在制定法律時,經常會將一些政策性原則加之于法律,一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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