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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外墻豈能搭建花架
家住江蘇省鎮江市彩香新村的原告金某與被告陸某系上下樓鄰居。一年多前,樓上的陸某在其家外墻安裝了不銹鋼的晾衣架、花架。樓下的金某不樂意了,一紙訴狀將陸某告上了法院。原告金某法庭上稱,其所住樓房外墻屬于所有業主共有,被告在未與其他業主及原告商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共有部位,在其所住處的外墻上安裝了不銹鋼制晾衣架、花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且影響原告家的安全和衛生,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
而被告陸某辯稱,只要不影響其他住戶的利益,不與物業管理相違背,自己在自家房屋外墻安裝晾衣架、花架等設施無須經過原告同意,再說小區中大多數業主也都安裝了晾衣架、花架等設施,自己的行為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原、被告及其他全體業主依法共同享有戶外墻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現被告自行在樓房外墻搭建花架,未經共有人許可,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權益,且在樓房外墻設置花架放置花盆,也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現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花架,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陽臺外設置的晾衣架,因是生活必需用具,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作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原告對被告在陽臺外設置晾衣架用于晾曬衣物,應當予以諒解,并提供方便。同時被告在晾曬衣物時應避免對原告的安全衛生造成妨礙,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晾衣架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決被告立即拆除花架。
法官評析?根據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原、被告所有的房屋屬于異產毗連房屋。所謂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按單元劃分并出售后,單元的購買者之間形成多產權的所有權關系,單元所有者依其所購買的份額對建筑物套內空間獨自占有、使用、享有專有權,但對全體業主專有權之外的部分享有共有權。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間,一方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此外,根據民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陸某在共用外墻上放置花盆確實給樓下的鄰居造成安全隱患,而其設置晾衣架則是為了方便生活,因此法院最后判決要求陸某拆除花架,而允許其保留晾衣架。
共用外墻豈能搭建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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