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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授權為他人提供擔保應否承擔責任論文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沒有甲公司的授權,擅自為A公司的30萬元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A公司的債權人乙沒有過錯。后A公司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乙要求一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一分公司的財產只有15萬元。為此,債權人乙將一分公司和甲公司告上了法庭。
[分歧] 審理中有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一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其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無效,甲公司及一分公司都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一分公司雖然未經企業法人授權,其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但因債權人無過錯,一分公司應承擔過錯責任,其財產不足承擔的部分,應由其開辦法人甲公司承擔。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應承擔過錯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一分公司沒有甲公司的書面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保證,其與A公司的債權人乙訂立的保證合同無效,而A公司的債權人乙對此并無過錯。A公司不能履行債務,且一分公司約定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因此A公司的債權人乙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締約費用、準備接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支出上述兩項費用而失去的利息,間接損失是喪失合格保證人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A公司的債權人乙要求一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是A公司的債權人乙可以變更請求,要求一分公司賠償因其過錯導致保證合同無效而造成的全部損失,且對于因喪失合格保證人的機會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不以主合同經過審判或仲裁并就A公司的財產強制執行未果為前提。此外,因一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其只有15萬元財產,所以不足部分應由其開辦法人甲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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