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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私有財產權應成為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關于私有財產權是否應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個問題,由于涉及國家的根本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在經濟學界和法學界都出現了壁壘明確的不同陣營。有人提出要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制原則寫進憲法。 其理由是,由于得不到憲法保護,私營經濟的發展受到了限制。對此,立即有人指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資產階級憲法的靈魂和中樞神經,是資產階級的最基本的人權;而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才是我們社會主義憲法的靈魂和中樞神經,作為社會主義和社會主義憲法的旗幟是不可動搖的。 較這種明顯帶有“姓資姓社”思維特征的觀點更有甚者的則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論者的思想根源定性為對資產階級財產制度和相應的資產階級法制原則的頂禮膜拜。 當然,更多的學者則采取較溫和的態度來討論私人財產權是否應當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一問題,回避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個敏感詞語。在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與法治建設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的今天,公民在憲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權是否應該浮出水面,值得我們冷靜地思考。筆者認為,保護私人財產權應當名正言順地成為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這一章中的重要條款。一、將私人財產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是私有經濟,但卻允許并鼓勵私有經濟的存在與發展。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任何企業在市場中地位都是平等的,這些都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思路。在這樣的經濟政策指導下,私有企業必然要求與國有企業有同等的地位,而國家也應當使這種平等地位得以確立,否則,便無法發揮市場經濟的優勢,推動社會主義的發展。從目前的立法來看,部門法,尤其是民商法的發展趨勢已很好地符合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民商法的規定,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作為財產的法律屬性是相同的,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在市場生產與交易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企業法人制度的最終確立是一個明顯的標志。沒有根本改變的恰恰就是我們的根本大法。憲法仍用不同的詞語表達了國家對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的不同態度。 正是在這樣一種“區別對待”的規定的指導下,國有企業與私有企業在優惠政策、稅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待遇往往截然不同,甚至部門法的實施有時也會被歪曲。 最后,由于私有財產得不到明確有效的法律保護,私人財產“從權力中來,到權力中去”,出現了一種所有權依附于行政權、并產生出權力資本的畸形形態,進而導致了社會的嚴重腐敗。與此同時,在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的狀況下,私有企業在擴大再生產時顧慮重重,有的企業主甚至將賺到的錢揮霍一空,或是轉移的海外。 以上這些做法都是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只有明確對私人財產權-內涵包括生產資料-的憲法保護,將其列為公民基本權利,才能在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
二、人民的生產與生活對私有財產的依賴性日益加強,在憲法上明確將私人財產權列為公民基本權利符合現實。
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20年來已經使中國社會形成了大量的私人財富。截止2000年年底,中國私營企業達到150萬多戶,從業人員6000多萬人。據統計,在國民經濟比重中,私有經濟占33%,工業增加值每年60%是由私有經濟提供的,居民儲蓄存款達到6萬多億元。 私有經濟的增多不僅創造了一大批私營企業主,也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越來越多的人依靠私有經濟而謀生。國家對私營經濟的看法,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將“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改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私有經濟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另一方面,在私人財產總量日益增多的同時,公共福利正從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急速轉型。社會保障體系一直處于創建與探索階段,人們對私人財產的依賴性因此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計劃經濟條件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其吃穿住行都基本上由國家來安排。而市場經濟制度確立后,各項由國家提供的福利都逐漸地轉移由公民個人來負擔。舉例來說,醫療制度改革后,公民將承擔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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