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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產入憲更待法律全副武裝
抵擋侵害憲法被“拿”在手上憲法修訂后一個多月間,就有三則公民以憲法抵制強制拆遷的新聞見諸報端:先是北京的黃振沄老人懷抱新憲法抵擋強制拆遷的推土機;后是廣州藝術村居民打出“捍衛憲法”的橫幅對抗強制拆遷令;接著,開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頭,擺出一條寫著“捍衛憲法”的紅條幅,在拆遷中的斷壁殘垣前宣傳憲法,目的也是抗拒強制拆遷。
這里的憲法不僅是一張紙,正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讓面對權力傷害一籌莫展的公民找到了自我保護的利器,憲法已被他們“拿”在手中!憲法的強大威力,分明生動地在全社會面前展示。
私產入憲是公權力的“緊箍咒”
在現代社會,對私有財產的侵犯主要有三種淵源:一是刑事犯罪,二是民事侵權,三是被濫用的政府權力。遏制第一種力量靠刑法典,遏制第二種力量靠民法典,遏制第三種力量則靠憲法。而第三種力量-被濫用的政府權力,卻是威脅私有財產的最深刻、最隱蔽、最強大的力量。質言之,“私產入憲”的根本宗旨與其說是為了規范私人之間的侵權行為,毋寧說是要預防和制止公家任意踐踏私有財產權。
憲法不僅是一張紙,它還是執法人員的一道“緊箍咒”。必須明確的是,憲法上的公民權利,是公民本來就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民通過憲法要求國家權力給予充分保障。而國家權力恰恰是人民所賦予,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基礎,這就要求國家權力在行使過程中以公民權利為出發點,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
以憲法的形式明示政府權力與公民財產的界限,是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內涵。幾乎每一個現代化國家,在進入經濟與社會的高速發展之前,都奠定了這一基本制度,保障政治國家權力之下的市民社會的空間和公民的基本權利。以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這是為權利劃定的一個不受權力干預的領域,它是權力的邊界。
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違憲免疫力
憲法條款本身長沒長出能夠“啃硬骨頭的牙齒”還有待社會實踐來證明。有學者指出,“私產入憲”本身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私有財產權也終于獲得憲法上的正當化根據,并不等于同時自然而然地具備了事實上的效力。
在市場經濟確立了根本地位之后,把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而加以制度化也就勢在必然,這也成為社會的主流認識。盡管如此,似乎還是不能把過去二十多年間經濟改革的成果化約成一個單純的“私產入憲”公式。僅就“私產入憲”而言,也面臨著相應的價值如何構成、如何衡量、如何實現等一系列的具體作業,各種配套的制度性措施亟待完善。
回顧歷史就會發現,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違憲免疫力。今天,我們依然無法回避許多現實問題:如何遏制一些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等對正當的私有財產和權利可能構成的侵害?例如一些部委規章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性規定。如何遏制司法機關面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侵害時拒絕救濟的不作為行為?如何抑制行政審批和許可制度的擴張?如何保障這些公法化的財產的分配之公正性?
私有財產保護中的涉及更深的問題還有:政府征用范圍過寬,公益目的不明確;政府稅收決定行政性較強,作為被征收對象的私營企業或個人缺乏參與稅收立法的機會;行政罰款數額較大、行政機關進行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高等等。
私有財產保護法律還需全副武裝
其實,這些都是關系私有財產保護和分配的根本性的問題,因為私有財產決不僅僅是可視可觸的物,其本質是社會制度所建構的各種權利,它們首先都是憲法問題。這些都構成了對私營企業以及個人財產權的普遍性侵害。私有財產保護,還必須充分落實憲法原則,對我國現行有關法律體系應進行相應完善和修改:我國目前對私有財產權的規定缺乏程序性保障,應當對財產權保護的內容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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