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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收的憲政精神
憲政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政治制度范疇,而稅收則是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預先設定的規范籌集財政收入的特定分配關系,是社會公眾依照憲法的精神享受國家(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必須支出的價格費用,是涉及國家根本關系的憲法性法律規范。稅收的每一個因素都受制于憲法,與憲法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所以,憲法不僅是法學研究的對象,與國家財政和稅制建設的關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說,如果沒有憲法做指導和保障,公共財政制度和體現憲政精神的現代稅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對于中國這樣的缺乏法治傳統、仍處于現代法治啟蒙階段的國度來說更是如此。當前,我國稅收領域的法治狀況正在深刻地影響著國家政治生活和整個社會的法治進程,憲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構架已經成為決定我國未來稅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當然也應是我國稅學界前沿性的研究課題。一、憲法:納稅人的“圣經”
憲政是依據憲法來治理國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現代政體。憲政包括著人民主權、社會契約、權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精神,這些理念與價值觀體現在憲法規則和程序當中,為民主提供法律和制度的實現手段。憲法的基本使命是確定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邊界,限制公權力和保護私權利,是憲法最本質的特征。在憲政國家,政府處于法律之下,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人民則有權自己制定規則和制度。每一個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為,都享有通過法律來限制和監督政府的權力并負有義務。憲法為社會財富的分配和社會沖突的解決提供規則和程序,為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提供保障。憲法不是君主和強權管理民眾的手段,而是人民自己的公約。憲法是實在的、具體的,不是理想化的、空洞的,因為只要憲法中有一句話是空話或套話,憲法的威望和效用就難以建立起來。憲法的制定必須進行公開的討論,并得到普遍的認同,惟此才能期待憲法得到社會成員的共同遵守。而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憲法也必然為社會成員所遵守,因為通過憲法來維持社會的安定、自由和繁榮關系到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
憲法是稅收法律的淵源。憲法中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納稅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之法,正義、平等、人權等價值觀,在各種稅收專門法中得到充分和準確的體現。確立保障生存權、有支付能力、公平稅負、量力負擔和便利等符合憲法原理的稅收原則或總政策,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在憲政制度下,公民納稅具有個人委托國家代為完成自己所必須而又無力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性質,也就是說,納稅人是在為自己納稅,是出于自身需要并依據法律決定和監督著稅收事項。在憲政制度下,納稅人有權只依照符合憲法規定程序和精神的法律承擔交付稅收的義務,拒絕交納憲法和法律規定之外的一切苛捐雜稅,有權基于憲法原理關注和參與稅收的全過程,而政府則必須按照納稅人的要求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這一切實現的形式就是近代以來西方制度文化的代表作——議會。社會公眾依據憲法所確認的權利,通過議會和相應的法律程序,具體說通過預算的法律權威,從根本上決定、約束和監督著政府的稅收行為。
稅收的憲政精神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無代表則無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這個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思想產生于英國,是人類社會經歷數個世紀的磨難、斗爭的產物。在這個過程中,王權始終受到某種力量的限制,正如安德森所說:“‘絕對主義’這一術語是一個錯誤的命名。從不受約束的專制主義(despotism)的意義上看,沒有一個西方君主享有統治其臣民的絕對權力。所有君權都是有限的,即使根據所謂‘神授’或‘自然’法則的混合信條使他們的特權達到頂點時,亦如是。”1這種君權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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