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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解放與法治的實現
[摘要] 人的解放是法治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目標,兩者乃是一種互動關系。本文通過中西歷史的比較,提出人的解放是歷史發展的總趨勢,并揭示了思想啟蒙于法治的巨大促進作用。進而認為,中國推行法治應以權利本位觀為指導,注重對個體權利的保護,以破除依附性,促進和實現人的解放;另一方面,法治的實現有賴于主體人的解放,因此應重視人們法律觀念的現代化和主體的覺醒。[關鍵詞] 法治 人的解放 互動 啟蒙
中國社會有著漫長的封建歷史,這樣的歷史傳統在中國人的心理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形成一種普遍性人格,這種人格最大的特點就是人的依附性太強,缺乏個性的張揚和思想的解放。這種民族心理特征至今仍深刻地影響著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本文的旨意在于探討人的解放與法治實現的關系,解析依附性人格對中國推進法治的影響,闡述法治在破除依附性、促進人的解放以及人的解放對法治實現的積極作用。
所謂依附性人格,簡言之,就是指缺乏獨立的主體性人格,缺乏獨立自主的精神,習慣于依賴他人(如權威)、他物,而不靠自己獨立的思維和行動。中國傳統社會中,國民之所以依附性太強,其根源是,首先,從封建社會的社會組織形式來看,在國家、宗族、家庭、個人四個層次中,由于宗法倫理的深刻影響,個人沒有獨立的意義,個人不具備獨立的主體資格。從經濟關系看,封建土地地主私有制形成了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性;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由于缺乏商品經濟中私利意識的催化,個人意識也相應的比較淡薄。最后,從思想文化上看,儒家思想自漢以后被統治者作為教化工具,用以建立和維持“父慈子孝、君禮臣忠、夫義婦聽、兄友弟恭、長惠幼順”[1]的宗法制社會組織秩序。總之,在傳統社會中,個人缺乏獨立的人格。新中國成立后,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但由于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影響,相當長時期內我們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缺乏民主、法治的啟蒙、引導,所以舊的依附關系仍普遍存在,只不過以新的形式出現,比如身份關系由過去主要限于家庭、宗族變為集體組織、單位而已,人們的身份和地位都不是獨立的,而依賴于單位和組織。集體組織和單位對個人幾乎事無巨細,一一包管。這種制度在讓人們感受到社會主義制度無比優越性的同時,也使個人陷入了一種難以自拔的依附性境地。而且,“當維持生存和發展的社會資源完全仰仗于單位這一唯一的提供者時,人們就不可能擺脫單位對自身的束縛,就難以拒絕單位代表國家對自己提出的任何要求”。[2]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一旦裁員,個人心理承受力那么脆弱,所以,從傳統與現實來看,中國社會還沒有完全擺脫人的依附性,還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公民和市民社會。
一、人的解放-歷史發展的總趨勢
(一)“三R現象”與啟蒙運動
有學者指出,歐洲大陸國家14-16世紀時出現了三R現象:一是文藝復興(Renaissance);一是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一是羅馬法復興(Recovery of Roman Law)。三個方面雖然不同,但集中一點是人文主義的勝利。人的價值、人的權利、人的自由得到了承認解放。[3]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是西方社會走向近代的兩大變革,可謂西方社會發展的轉折點。文藝復興在復興古典文化科學的口號下,高揚人文主義旗幟,以人為本,反對以神為中心的世界觀,將人們的思想意識從神學的束縛中解放出來,開創了近代哲學和自然科學的新世紀;宗教改革總體上說是文藝復興的繼續,是基督教內部的發展變革,是深層價值觀念的革命。在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的推動下,西方法學朝著世俗化的方向發展和變革。一批出身于新興中產階級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看作國家和法律的基礎,使法律和法學從天國回到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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