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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對立法權限的配置
我國憲法在配置立法權限時,使用了幾個不同的范疇來表達。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用“根據”原則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用“不抵觸”原則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權限。近二十年的實踐表明,這種劃分是比較科學的。憲法頒布以來,我國正是依據這種劃分,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但是,立法實踐對立法權限的劃分也提出了一些問題。立法法針對立法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對我國的立法權限作了進一步的劃分。
一、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有立法權
在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核心的多層次的立法體制中,立法權限的劃分實際上是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立法權限的劃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其中,確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是整個立法權限劃分的一個核心問題。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整個立法體制中居于最高地位,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其他各種法律規范的依據和基礎,同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其他各個層次的立法活動享有監督權。因此,只有確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才可能解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立法的權限范圍問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是十分廣泛的,凡是需要規范調整的事項,都可以進行立法。因此,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所有立法事項都列舉出來。但為了確保重大社會關系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調整,便于其他各個立法主體開展立法工作,立法法根據我國的政治體制和實際情況,列舉了只能由法律規定的十個方面。確立這些事項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有立法權,其主要考慮是:一是要有利于人民行使國家權利,重要的事項應當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權力機關行使;二是要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嚴格控制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處罰和強制措施;三是要有利于維護國家的統一,國內市場的統一,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重要社會關系的調整要由法律規定;四是要有利于調動其他各個立法主體的積極性,發揮各個立法層次的作用。
二、關于行政法規的權限范圍
憲法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但對如何理解憲法規定的“根據”,過去在理論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除了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可以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外,國務院還可以根據憲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只要不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職權也是制定行政法規的根據。這種觀點被稱之為“職權說”。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是指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根據”就是法律中的授權或者國家權力機關的決議、決定中的授權。認為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指在哪些事項上享有管理權,而不是指享有創制規范的權力。這種觀點被稱之為“依據說”。兩種觀點分歧的焦點在于行政管理職權能否成為行政法規的制定依據。立法法對此爭論作了一個結論,明確了行政法規的調整范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這種劃分采取了折衷的辦法。因為從實際情況來看,”職權說“的觀點失之過寬,把行政機關的管理職權不加分析,全部當成行政立法的范圍,混淆了行政權和立法權的性質,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法制建設。而”依據說“又失之過窄,不利于調動行政立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行政立法的優勢。行政立法的優勢之一就是能及時應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而這時往往沒有依據。如某些制定法律的條件不成熟、來不及制定法律或者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積累經驗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如果過于強調必須有授權或者法律依據才能制定行政法規,就有可能貽誤立法時機。因此,立法法將”根據“原則作了較寬的界定。
三、關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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