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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立法的一般指向
內容提要:社會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扶貧濟困,保障困難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社會救助法治化是維護并實現困難群眾基本權利(生存權)的核心內容之一。當前我國社會救助法治缺失,而以公法和私法為主要架構的二元法律結構體系對于社會救助的規范相對貧弱。社會救助法治進程必須形成合理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尋求公法私法外的社會救助法的生存空間和價值張揚,建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要規范公權對社會救助的干預,適當配置權力,切實依法行政,防止權力異化;通過立法培植中間力量,盡快推進并實現社會救助的多元化和社會化。要規范社會救助法的立法規劃和體例,尤其防止制定錯位的下位法來實施上位法的現象。
關鍵詞:生存權,社會救助,二元結構,法治
所謂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于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社會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方式,在矯正“市場失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構筑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維護困難群體的基本權利(生存權)。這是當前學界和實務部門面臨的首要任務。建立社會救助體系關鍵在于法律制度建設,即在我國建立完整的社會救助法律體系。而社會救助法屬于第三法域,相對獨立于公法、私法兩大法律板塊。本文擬在以公法和私法為主要架構的二元結構法律體系背景下,探討我國社會救助法律制度建設的有關問題。
一、社會救助法律需求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救助是我國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之一。它包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災害救助、醫療救助、農村特困戶救助、五保供養、失業救助、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救助、法律援助等內容。社會救助對象主要是城鄉困難群體,包括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因遭受自然災害需要給予救濟的災民等。當前我國社會救助事務日漸緊迫和突出,社會救助制度亟待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事實上,世界任何一個發達國家都與其發達的社會救助制度密切聯系,任何一個社會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有著一定的社會貧困現象,中國當不例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城鄉一體,全面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
如果說社會救助是國家有關部門的職能和權力的話,那么,對受助對象而言,社會救助即是保障和實現他們的生存權。所謂生存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維持自己及家屬的自由、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條件的權利。生存權是必須首先實現的人權,是法律化的人權,是公民個人得以在社會上生存、享有作為人的尊嚴以及得到進一步發展的基本前提。生存權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獨特貢獻,中國政府歷來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然而,生存權屬于社會權利范疇,而社會權利的貧困是經濟貧困的深層原因;治理與消除經濟貧困的治本之道,是強化社會權利的平等和保障社會權利的公正。更進一步地,在公民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中,“富者在權利的實現方面具有優勢,而窮者則處于劣勢” .但同時,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不應該把解決溫飽問題、生存的質量問題等同于生存權,不能降低對人權的高標準追求。因此,如何把公民的生存權,尤其是困難群體的生存權法律化,并使其從應然轉化為實然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建設的核心議題。
(二)傳統二元法律結構對于社會救助法治的制度缺失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九個方面,即憲法、行政法、經濟法、行政訴訟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社會保障法。我們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為主體框架和主要內容的二元結構模式,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社會保障法(或者社會救助法)對社會救助的規范“盛名難副”,內容和體系還有待進一步擴充和完善。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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