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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本該飄溢平等自由的空氣
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權,作為一項憲法性權利,曾在中國1954年憲法第90條第2款中規定。但是,之后四年的1958年,這項規定的效力就進入休眠狀態,1975年更是被送進“失效條文的墓場”。取而代之的是在加強管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名義下出臺的各種限制人口流動的政策法規和行政措施。
近年來,尤其是在孫志剛案的催動之下,這項憲法性權利似有胎動再生的跡象。北京市政府預定在今年3月下旬進行的關于廢止《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的審議,以及有關準入制的爭論,在此背景下可以視為該基本權利誕生的又一輪陣痛。
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兼備兩種不同類型的人權——自由權和社會權——的屬性。從社會史的角度來看,這項憲法性權利是以勞動力的商品化為前提條件的,與選擇職業和經營的自由也密切相關,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意義。然而在西歐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上述自由作為既成事實而為人們廣泛享有,被視為理所當然,因此,在近代人權宣言的代表性文獻(例如法國人權宣言、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中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政府主導的趕超型現代化的過程中,為了滿足產業市場的需要,后起的各國大都通過憲法條款和立法措施,自上而下地為居住和遷徙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使其由背景權利轉化為制度性權利。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1954年憲法也曾寫進同樣的內容。但是,由于中國一度實行嚴格的計劃經濟,加上意識形態等因素的影響,這個規定很快被打入冷宮。因此,不難理解,隨著中國已經回到現代化路線,正在迅速發展產業市場經濟,重新激活相關的自由權正是題中應有之義。
不言而喻,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往往會導致農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特別是繁忙而繁華的大都會。如果對此大規模的人員流動缺乏有效的調整和應對措施,很可能造成并加劇西歐曾經呈現過的城市化病態,例如擁擠混亂、基礎設施供應不足、各種資源的匱乏、失業率上升、貧富懸殊、治安和環境的惡化,等等。根據報道,北京市的人口已經急遽膨脹到1700萬左右,各種城市病狀已經相當嚴重,確有必要強化管理。加上2008年在北京舉辦奧運會,各界對于北京市在保持繁榮的同時,如何維護社會穩定的問題,勢必給予特別關注。在上述種種約束條件下,加上長期以來穩定壓倒一切的思維定勢,一個不難想到的對策是,為了防患于未然,應對北京市的人口流動進行限制。這一切或許就是促使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北京市政協委員張惟英女士提出關于“北京人口準入制”建議案的理由。
但是,城市本來就是流動性的結晶。或者說城市本來就應該飄溢著平等而自由的空氣。現代城市更是以自治行政和開放包容為基本特征。從20世紀90年代起,作為國際化、全球化的重要一環,人員、資金、物資以及信息跨越疆界的流通越來越頻繁和壯大,以這樣的背景,在國際大都會里推行人口準入制,不僅有違市民自由的精神,也是對時代潮流的抗拒。特別是北京,從“元大都”時代開始就成為世界性都城,在政治上一直被賦予“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篇》)的象征性意義,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高筑壁壘更非明智之舉。
正如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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