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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制度的若干問題的探討
摘要: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們理性與現實性的統一和兼容的最佳選擇,實現人們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伸張正義的手段。本文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制度,將公證制度建立在科學客觀的前瞻基礎上,其價值在于符合現代法治要求,適應時代發展要求。深入研究和探討我國公證制度具有重要時代意義。
關鍵詞:公證制度的界定及功能 公證制度基本原則 完善公證制度的立法思考
在現代社會,公證制度作為社會關系的穩定器,它以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為宗旨。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曼爾庫·奧爾森曾強調:“制度決定發展”,“一個繁榮的市場不會自動產生,它需要制度支持。”①盡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證制度體系已成為我們當務之急。然而,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在《公證法》尚未出臺,我們還有許多不夠并需要深入研究的東西。本文僅僅就建立公證制度幾點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公證制度的界定及功能
公證制度對中國來說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西方引進的“舶來品”。其淵源于中西方之間關于司法的觀念的差異表現。中國人視法為維護道德之器,西方人則主張法律至上。中國人致力于“無訴”來維護社會的安定。西方人則以“好訴”來爭得權利,中國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從法律風格表現二大法系英美法系公證制度和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法律理念側重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側重于實用主義,以法官和律師充任的訴訟主體制度。固然設置公證制度,公證人作用僅負有進行形式審查的責任,沒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法律行為過程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大陸法系側重于理性主義,以公證人扮演重要的主導作用。在公證制度上賦予在國家非訴訟領域中,在民商活動中對法律行為和事實經過公證程序,加以監督和規范。
公證制度也源于傳統司法向現代司法演進。公證制度是國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不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方法。”②每當人們處于相互沖突時,為尋求一個相對價值中立的機構的參與。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以尋求在價值取向和力量上的平衡。在理性上獲得相互之間沖突和制度之間的“界限”。這個參與機構既要有合法性又必須具有正當性。能協調不同的矛盾點,實現他們的統一。這種機構既能保護公民的職責,同時又能維護法治的職責。這種機構能正確地處理所引起的紛爭,又能最佳的緩和社會不同主體不同需求的矛盾和沖突。“只是構成了一個正義制度的最為根本的基礎,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的標準組成的,沒有這些標準,就沒有可行的法律制度”。③公證機構代表國家居中對各方當事人的爭執予以公證協調,其目的以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
公證制度定為國家司法預防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有助于防止交易風險、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促進經濟活動依法有序運行。公證制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并能夠對社會產生公信力。國家,社會,個人都需要他止息紛爭作用,以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證制度的功能:
(一)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社會穩定
(二)有利于增進人們對公證的信任和期待,定紛止息,調整社會關系
(三)有利于抑制和預防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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