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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

時間:2023-05-26 10:36:47 法學論文 我要投稿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3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很是熟悉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那么你有了解過論文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3篇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1

  一、律師的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在很早以前就開始使用,并非專屬于律師職業,關于什么是律師的社會責任,有人做過調查,有人認為是律師作為“法律人”的人格責任;也有人認為是律師的法律責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應搞清楚社會責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師職業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會責任。在現階段要想給予律師社會責任一個準確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認為律師的社會責任應該做以下的定義:律師的社會責任是除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疇內所要求律師應該為社會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的責任。本文從律師社會責任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特殊性去考慮具體內容,故我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二、進行法制宣傳推動立法活動;第三、促進法律文化建設;第四、維持社會穩定。

  二、律師社會責任實現中的障礙及其解決措施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障礙,主要包括現階段存在的法制障礙和社會障礙。

  (一)法制障礙

  中國律師,和全球的同行一樣,與生俱來地帶有一項重大的任務,即用持有的權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個時時都會產生壞東西的好寶貝———權力(不管有多大),說得精確點,哪里有權力的濫用,哪里就應援用權利予以制約,借以體現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現實又是怎樣的呢?當權力與權利相撞時,現實生活會是什么樣的結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燒出了陳某“玩忽職守”案。案發時陳某正在休假,聞訊急奔現場,組織救援,甘冒生命危險,親臨前沿,為及時滅火減少損失做出了突出貢獻。在旁人看來陳某當之無愧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這樣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職守”,判刑六年,淪為冤案。案件發生在某俱樂部,因為演員表演節目時失誤導致歌舞廳引發大火。經調查,這所歌舞廳消防驗收尚未合格即開業經營。

  檢方和法院一致認為“陳某是消防中隊轄區內防火監督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檢查,因此存在嚴重失職行為,致使該俱樂部在未通過消防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經營,而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上面論述大體符合事實,但結論太過于武斷,憑空指責陳某“未完全履行職責”,于是“存在失職行為”。并且“未采取整改、責令停業等措施”不屬于陳某及其單位的職責,因此更談不上“玩忽職守”。陳某是消防功臣,曾因滅火救人重傷致殘,而今卻被指為“玩忽職守”,真是欲加之罪。

  關注過這類案件的人會有一個共同的體會,現如今社會公平何在?事實何在?我們法律的經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體現在哪里?產生這類事件的原因在于,我們的法制還是不夠健全,沒有完善的監督體制去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有權力的存在就會有人去濫用它,為了防止濫用權力就有必要對其進行約束,但我國現階段這方面仍舊面臨重重困難。

  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實現律師的社會責任上,直接導致律師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難以實現,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國家,律師才能有自己的活動空間,其社會使命才能更好的實現。

  (二)社會障礙

  律師作為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有著重大的責任。但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時其職能卻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主要是因為社會中存在的`種種障礙。首先,個人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維護,律師有時候只顧追求過高的收入,而很少去從事公益事業。其次,律師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參與有關信訪接待方面的工作,沒有從根本上進行矛盾的消除,進而導致不和諧的社會因素。最后,律師很少介入國家權力階層,很少參與立法活動。律師是直接接觸當事人的人,會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間的矛盾,如果律師能夠更多的參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對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法治國家的建設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三、律師社會責任實現的若干措施

  律師社會責任的實現是一個復雜且漫長的過程,要想提出一個完整的構建措施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本文只針對現已有的問題加以探討,在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同時,希望能夠更進一步的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首先,律師執業準入制度改革,律師素質是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基礎性條件,律師的職業準入是律師執業的最初關口,因此要在其職業準入的這個關口把握和提升律師素質。不僅如此,適當規范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資格與社會公共利益從業規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體包括:律師選用的標準要適當調整,“合格高素質的律師必須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滿足這一條件,然后才是資格考試”。法律服務是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必須要有專業的、高素質、高水平的人去做這項工作,現如今,新律師只要有本科學歷,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從事律師職業,那么,那些從上大學到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就一直學習法學的學生,他們的教育意義何在,因此,本人認為律師選用的標準需要做一些調整,仍需進一步提高;規范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資格,現在在基層存在法律服務工作并不少見,他們雖然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證,也不屬于律師職業隊伍,但他們除了刑事辯護與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師事務幾乎都會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費幾乎與正式律師無異,這其實是不利于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如果說為了壯大法律服務隊伍而盲目的去擴充力量,這更是對法律職業市場發展的一種阻礙。我們應該在壯大法律服務隊伍的同時,更加嚴格規范律師執業資格。這樣不僅能夠更好的規范律師職業市場,更有利于提高律師的整體素質。

  其次,完善律師職業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律師職業管理體制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和律師協會的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雖然在逐漸的進步,但完善律師管理體制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體來說:加強律師職業共同體自治建設,雖然現在律師的從業有司法機關與律師協會的限制,但相比較來說,他們沒有強大的強制力束縛,律師需要自治組織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提高律師在社會中的地位,律師自治組織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律師進行監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這對律師更好的履行其社會責任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完善律師自治組織的職權,律師自治組織建立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為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保證,通過加強律師自治組織職權的合理控制和調整,使得律師隊伍在社會中的整體素質、地位都會有很大的提升,進而完成律師所要達到的特殊社會責任。

  最后,把律師履行社會責任納入律師文化建設的一部分,至今為止,恢復律師職業僅僅三十多年的時間,正處在摸索前進的階段,沒有完善的律師文化,很多從事律師行業的人沒有正確定義自己的工作目標,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這使得我們的律師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對此,我有一些個人的想法:律師自治組織要充分發揮其作用,真正做到規范律師行為,將律師的社會責任履行作為律師自身評價的重要標準,律師自身也要清楚的認識到其價值的提高不僅僅是靠高收入帶來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律師執業機構,應當最大限度的促進律師團隊去履行社會責任,這樣可以使得律師事務所形成自己獨有的文化特點,不僅有利于律師自身社會地位的提高,對整個律師文化的建設也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2

  一、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是一篇論文給出的涉及論文范圍與主題的第一個重要信息,也是編制題錄、索引等二次文獻可以提供檢索的特定實用信息。論文題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準確得體。畢業論文題目應當能準確表達論文內容,恰當反映所研究的范圍和深度。

  第二,簡短精煉。畢業論文題目用詞應當精煉,如果簡短題名不足以顯示論文內容,可以通過加副標題來補充說明。

  第三,外延和內涵要恰如其分。命題若不考慮邏輯上有關外延和內涵的恰當運用,則有可能出現謬誤,至少是不當。

  第四,醒目。論文題目雖然居于首先映入讀者眼簾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題目是否醒目的問題。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現的內容是否醒目,所產生的效果差別很大,

  二、中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

  1、內容提要(摘要)

  內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屬部分,一般放置在論文的篇首。

  寫作內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導教師在尚未審閱論文全文時,就能對文章的主要內容有個大體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邏輯順序:第二,使其他讀者通過閱讀內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問題,如果產生共鳴,則再進一步閱讀全文。因此,內容提要應把論文的'主要觀點提示出來,使讀者一看就能了解論文內容的要點。內容提要一般不超過300字。

  2、關鍵詞

  關鍵詞是論文的文獻檢索標識,是為了適應計算機檢索的需要而提出來的,位置在內容提要之后。關鍵詞選得是否恰當,關系到論文被檢索和被利用的機率。關鍵詞一般不超過5個。

  三、英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

  英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是將中文內容提要(摘要)與關鍵詞的內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四、正文

  正文字數以8000字左右為宜,不得超過10000字。

  五、注釋

  注釋統一用腳注,一般不少于10處。

  六、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指作者在撰寫畢業論文過程中所查閱參考過的資料,它應列在畢業論文的末尾。列出參考文獻至少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使畢業論文答辯組的教師了解學生閱讀資料的廣度,作為審查畢業論文的一種參考依據:二是便于研究同類問題的讀者查閱相關的觀點和材料。參考文獻不得少于8種。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3

  前言

  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最大亮點在于“依憲執政”、“依憲治國”重大理論命題的提出。《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這里,共同性與合理性實際上被視為憲法秩序的本質。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為國家的整體框架;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正當性,成為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為全民的行動綱領。

  而要夯實憲法作為基本共識和根本規范的實質內容,就不得不進一步開展價值觀討論,達成基本共識,從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識形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頂層設計背景下,“問題”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義”的探討也無從回避。因為解決“問題”的技術化操作無法形成價值體系上的基本共識。沒有這種共識,頂層設計就無法做,憲法實施也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為此,有必要提倡一種“共和主義”精神。它可以與中國傳統價值體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則相對接,可以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的理性設計和可繼承的共同性相對接,可以與歷史唯物論相對接,同時也能凸顯程序本位的現代法治原理。這種共和主義必須包括市場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這樣三種最基本的價值元素。

  實際上,在全球性的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以及正當化根據,本來就包含兩個不同的維度:一是從零開始的理性設計,也就是社會契約型的國家觀;另一是尊崇事實、利益以及傳統的繼承原理,也就是歷史傳承型的國家觀。因此,現代化的價值體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樣單純,而是內部存在張力。以此來反觀中國現代化過程,價值體系也并非像蘇維埃詮釋者所斷言的那樣一元絕對化。

  一、歷史唯物論新詮

  在社會主義體制下,要實現法律意識形態向這種三元共和主義的解釋性轉換,首先要認真解讀歷史唯物論。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理是:生產力(勞動、土地、貨幣)的變化會引起生產關系---主要指由誰、怎樣支配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的社會關系---的變化,而生產關系的變化又會引起上層建筑的變化。[1]雖然上層建筑也會反作用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但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基礎、社會的物質條件決定上層建筑的存在方式。[2]當今的中國,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經濟基礎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市場已經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國家體制和法律以及社會意識形態必須隨之進行調整,這正是歷史唯物論的基本要求。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法律秩序的價值體系必須進行重構,主要是加強“市場法理”這個價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應調整所謂“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與“市場法理”之間的關系。

  特別是要通過反腐舉措遏制官僚機構的畸形膨脹,進而讓權利哲學和公共哲學來制約政府權力的運行,并把這種理念和舉措制度化、程序化,納入法治的軌道。一般認為,歷史唯物論特別強調社會發展的科學規律,具有單維進化史觀和決定論的特征,在這樣的分析框架里,個人的主體性和選擇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間。但是,仔細研讀經典文本可以發現,這樣的認識其實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這段著名論述,就可以從中找到若干個推陳出新的切入點:“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即歷史事變。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地起著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外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現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以往的歷史總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于同一運動規律的。”

  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服從客觀規律的歷史進程中包含著許多特殊的個人意志,并且這些個人意志是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的。這些個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條件和語境,通過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社會結構的塑造。然而,每一個人的意志卻不能單獨決定事態的演變,結果總是取決于許多個人意志的博弈和綜合作用。因此,社會發展很難完全按照預定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在復雜的力量對比關系中永遠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會按照自然的機制不斷地有序化演進。

  由無數個合力作用的平行四邊形構成的這種動態場域,與自我調整的市場其實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屬于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范疇。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歷史唯物論與市場經濟背景下關于合理選擇的理論框架之間的距離,并不像人們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納實踐理性的邏輯來考慮個人意志的計算、利害關系的計算、交涉成本的計算,等等。

  實際上,西方有些學者已經試圖把理性的個人選擇以及公共選擇概念與歷史唯物論結合起來,采取博弈論的分析方法和數理方法對馬克思主義學說進行重新認識和詮釋。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樣一種秩序問題,從馬克思的觀點來看,實際上就是關于資源和利潤如何分配才能減少或者防止糾紛的問題;在法學層面上看,就是如何對權益進行制度化分配的權利論問題。對于歐美現代的合理選擇理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換與共識,因而制度設計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個人是均質的,并且通過法治使得每個人互相尊重權利,這樣就可以平等地獲得效用。但是,這樣的模式過于單純化了,似乎這樣一來就可以獲得實質上的平等,結果并非如此。

  二、作為權利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

  對于歷史唯物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階級斗爭。從這個角度來解讀《共產黨宣言》中宣示的社會革命理想---“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5],會對歷史唯物論產生一種嶄新的認識,并且可以合乎邏輯地推演出關于統治理性的根本問題:要么讓那種非合作型的博弈導致無休止的階級斗爭,要么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讓不同的利益訴求充分表達并進行有效的協調。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主義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一種權利論,或者說為權利而斗爭的學說。當然,斗爭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個人的,也有群體的。通過這樣的思考線路,歷史唯物論其實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關于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制度設計。更重要的是,這里潛藏著一種新的制度觀:制度不僅僅是博弈的規則,實際上主要體現為博弈的均衡狀態,并且有可能出現多樣性的均衡狀態。

  對于法律的主觀性與客觀性之間關系的處理,歷史唯物論有兩個命題很值得重視。一個命題是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無論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過是宣布和登記經濟關系的需要而已”[6].他還認為,“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7].馬克思的觀點與維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那樣簡單化、政治化的公式有著明顯的不同,而更強調客觀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馬克思主義思想奠基人安東尼·拉布里奧拉詮釋得非常好:“國家是一個現實的有效能的機構,它保障社會制度和它的基礎亦即物質生產的穩定性。

  這種保障的實質是采取各種方法來保持各階級的均衡。”[8]由此可見,在市場已經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設必須從自由競爭機制的需要出發,尋求社會各種利益群體的最大公約數或者共同信念。同時,還必須注重社會的公共性,培育民間自組織機制。這些正是歷史唯物論的題中應有之意。這個命題也提醒我們,盡管個人意志、自由、權利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題詞,但制度改革并非從“應當是怎么樣的人”這個觀念論前提出發,而必須從“現實的人”出發。也就是說,個人的主體性和自由必須在一定的生產關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語境中來把握。盡管可以把公民從他們被鑲嵌在傳統秩序和關系網絡的狀態中解放出來,但是他們的行為方式仍然會帶有歷史的慣性。從這樣的“現實的人”出發來推動社會制度的變遷,就可以揚棄社會契約型國家觀與歷史傳承型國家觀之間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夠擺脫個人與政府對立的內在矛盾。

  歷史唯物論的另一個重要法學命題是恩格斯提出來的,涉及良法與惡法的區別,涉及國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見之間的自由比賽。他是這樣表述的:“如果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么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

  這意味著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并非自動產生的,也并非固定不變的: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比較的、可以選擇的、可以改進的,從而為主觀能動性和技術合理性留下了足夠的回旋余地,也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點和杠桿。恩格斯晚年非常強調法律制度對經濟以及財富分配的反作用[10],為自由主義市場容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貧富懸殊等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歷史唯物論的思考線索。把社會主義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關注的平等和公正納入法治的制度設計藍圖,同時堅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也構成了加強規范秩序正統化機制的一個重要的契機。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拒絕那種絕對化的法律實證主義立場,讓各種制度不斷經歷批判理性的洗禮和正當性根據的檢驗,不斷趨向公平正義以及民主理念。

  三、法治中國的價值三分法與溝通程序

  我們還須特別留意,與第二個命題相關但又不同的是,在歷史唯物論的視野里,法律始終被理解為社會關系的中介物,應該保持中立性,發揮溝通媒介的作用,這與斯大林時代的“階級司法觀”也大相徑庭。馬克思早就主張法律體系在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發展的整體機制中,應當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是社會各種關系(首先是生產關系)的中介物,無論何種社會關系的實現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夠發揮這種作用取決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這種性質,法對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關系保持“中立”,不改變這類關系的性質。

  在這里,我們隱約看到“法治中國”的圖景:個人被抽象地勾畫為受到客觀條件制約的主體,并具有關于背景的基本共識。個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這些都需要與其他個人的意志和要求進行相互協調。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貝馬斯的批判社會理論以及法的實踐哲學所描述的那樣,設定一種在公正程序之中進行對話和商談的理想狀況,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獨立人格的相互承認;(2)排除強制、確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參加機會;(3)在信息充分公開和具有基本共識的基礎上確定議論的主題。與此相應,國家和法律體系則被理解為某種現實可行的社會機制,或多或少地對個人的訴求做出回應,而這種回應都必須也有可能保持客觀性和中立性。總之,個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過理性對話的方式得到實現,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應的效果則主要取決于機制的反思理性。這正是推動歷史唯物論的法學進行重構的關鍵所在。

  以歷史唯物論為線索來分析和解釋法律意識形態,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實際上包含非常豐富的價值內涵和理論創新的契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僅可以與指令法理相聯系[12],而且還可以與市場法理、共同法理相結合。這就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建立一種能與時俱進、適應社會多元化和復雜化事態的公共哲學提供了前提條件,也為通過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義來凝聚關于體制轉型和法治秩序構建的基本共識這樣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話語空間。

  新時代的法律意識形態,必須反映國家、市場以及社群這三種不同維度。以這種三元結構為特征的共和主義內部既然包括了不同價值的并存、交錯、互動、組合,因而勢必容許復數的記述體系和正確解答之間的競合,這就意味著人們交往和商談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溝通程序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則構建的對話環境,才能真正使人們保持共和主義精神,不斷自由地探討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斷正當化的適當理由;才能在多層多樣的語境中豐富對話內容,實現思想認識上的推陳出新,并就公平正義達成共同的立場和態度,進而實現社會價值體系的整合。

  參考文獻:

  [1]卡爾·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xx:66.

  [2]圣地亞哥·卡里略,鐘琦譯。“歐洲共產主義”與國家。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12、13.

  [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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