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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檢察機關為民營經濟服務的思考
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全面系統地闡述了黨在新的歷史時期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作為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民營經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有學者稱之為民營經濟發展的另一個春天。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職能部門,在深入學習和領會十六大精神的同時,也應當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真正發揮自身優勢,把檢察職能融入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實踐當中去,積極探索服務民營經濟的新途徑、新方法、新思路。因此,本文擬就檢察機關如何為民營經濟服務問題作一探討和研究。一、把握民營經濟的法律定位,轉變傳統觀念,不斷增強為民營經濟服務的意識。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伴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也幾次修訂,每次修訂大多牽涉到相應的經濟問題,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1982年憲法首次承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并明確了個體經濟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憲,對私營經濟的發展進一步明確,1998年的憲法修正案中把私營經濟定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20多年的努力,民營經濟的合法地位進一步得到確認,從而使民營經濟從體制外的“另類”進入體制之內,由不合法到合法,從“補充”到重要組成部分,終于被社會認可,并逐漸成為支撐國民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
從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的變化和近年的發展情況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當解放思想,轉變傳統的觀念,重新審視和理解民營經濟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的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支持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的主要力量。盡管民營經濟占有社會資源的比重僅有三分之一,但對GDP增長的貢獻率已經占到三分之二。因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符合社會生產力發展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因而始終保持了頑強的生命力和發展勢頭。民營經濟不僅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撐力量,也為解決現實經濟中的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礎,而且作為新的體制因素,日益成為推動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動力。長期以來,在對待民營經濟的問題上,檢察機關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維定勢并常常外化為觀念上的“歧視”。主要表現為:將其視為微不足道的成分,頂多是極少數的“大款”經濟,終歸比不了公有經濟,社會地位不高;認為民營經濟發展潛力不足,只是作為社會經濟的補充力量等等。在實踐中,檢察機關(還包括許多國家機關)表現出對待民營經濟與對待公有經濟截然不同的態度,在保護和服務等方面關注公有經濟比民營經濟明顯要多等,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民營經濟的信心和發展。
因此,檢察機關必須全面落實十六大精神,將服務大局、服務經濟作為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對于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的問題上堅決貫徹“三個同等”,即給予同等對待、同等保護、同等服務,尤其要改變對待民營企業的傳統觀念,擯棄對待民營企業與己無關、無所作為和“差別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確為民營經濟服務也是為社會、為人民、為整個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思想,義不容辭地擔當為其服務的重任。
二、加強溝通,深入調研,及時調整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方向和重點
檢察機關在觀念上的轉變只是為民營經濟服務的前提條件,已如前述,下一步應考慮如何依托檢察職能為民營經濟服務、怎樣搞好服務的問題。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們為國有企業服務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主要是因為檢察機關所轄的貪污賄賂案件絕大部分出自國企,彼此間聯系緊密,但對服務于民營企業而言,因接觸少,沒有業務往來,所以如何服務尚需探索。因此,檢察機關必須腳踏實地,加強與民營企業的溝通聯系,深入調研,確定服務的方向和重點。
基于此,檢察機關轉變工作作風,積極“下訪”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如下幾種方式可以參考:一是適時召開為民營企業服務座談會,聽聽企業的心聲。這一點,我們的反貪部門已經進行了實踐,今后在以往的基礎上,應當擴大座談會雙方范圍,檢察機關除反貪部門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訴、和瀆職等科室負責人參加座談,企業方邀請大、中、小規模企業的代表,力爭作到廣泛性。二是在檢察機關的辦公室成立專門與民營企業聯系的機構,負責對民營企業的調研,聽取它們對檢察機關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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