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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審委會存在的弊端
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現行的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制度難以適應公開、高效的審判機制的要求,在許多方面存在弊端,這不僅有礙訴訟程序的公正,也影響案件質量和辦案效率的提高。一、現行審委會設立不夠科學
在世界各國的法院組織法中,無論是三級兩審終審制、三級三審終審制、四級兩審終審制或四級三審終審制,其審判系統內的任何一個機構或組織的設置及運行,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都是與其整個司法系統協調一致的,是必不可少的。而這個協調一致的審判系統是經過幾百年資產階級法治實踐形成的,而其審判系統的形成是要達到確保裁判的正確,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質,實現法官公正執法的目的。也就是說通過合理設立的各類各級審判機構的有機運行,實現社會所主張的民主、公平、正義。無論是大陸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其審判組織系統都無審判委員會這一設置,這已成為世界各國審判系統科學設置的慣例。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設立的審判委員會,只籠統地規定了審委會的任務,而沒有具體規定審委會的組成要求、運行規則,特別是對于審委會與合議庭、審判員之間是什么關系及審委會必須遵守的程序,法院組織法沒有規定,而現代國家組織,尤其是審判組織必須依法運行,否則很難保證公正,我國現行的審委會的設置、運行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定審判委員會的實體審判權。
二、現行審委會影響審判機關的獨立性
1?審委會的設立有“行政化”因素。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任免,各級審委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這樣的法律規定表明,客觀上審委會是一個隸屬于院長的行政化組織,而行政化組織是很難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而且法律也沒有規定審委會委員的任職標準、條件、期限、權限、工作程序。由于對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的程序沒有嚴格規定,使得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不嚴格,而且也不能確保案件質量。在一些法院,召開審委會時,委員們還不知道研究哪些案件,只是聽聽案件承辦人的案情匯報,然后就討論發言定案,時間倉促,委員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案情和認真思考法律適用問題,這就更難保證議案質量。
2?審委會的存在使審級、合議庭、獨任審判流于現式。本來,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對于簡易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其他案件,一審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二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由于審委會的存在,審委會的決定,合議庭又必須執行,并且必須以合議庭的名義發出,更有甚者是審委會先定下調子,再讓合議庭審判,走個過場。審委會作為案件的實際裁判者,卻從不在裁判文書上署名,讓持不同意見的合議庭法官以自己的名義去制作反映審委會意見的裁判文書,并承擔不排除被錯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責任,不僅對法官過于苛刻和不公,對當事人也未免不負責任
三、現行審委會的運行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造成“審”“判”分離,很難得到公正裁判
(1)現行審委會的運行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由于審委會的運行程序、職權范圍、職能都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其所有的運行都是在院長的領導下秘密進行的,這就違反了憲法和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公開審判的原則。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確立的審判公開原則就是要使審判機關的整個審判活動置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輿論、社會的監督之下,從而保證審判機關的裁決是依法的,是公平的,而審委會的秘密運行使它不受任何監督,因而是無法保證它完全依法運行。
(2)現行審委會運行違反權責一致原則。由于審委會的運行是秘密的,從而使其不受社會監督,而法律對其監督又沒有規定。這樣審委會對于自己造成的錯案不負任何責任。法律上對審委會作出的裁決沒有規定任何應負的責任,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對其約束的法律規定。這樣審委會就有超越程序法規定的特權,成為法院內部的院長控制下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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