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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證違憲嗎?-對電信條例“拒絕”法院取證的不同認識
背景一:電信條例“拒絕”法院調查取證據江西省贛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劉劍東反映,2004年4月20日,江西省贛縣法院執行局因陳某與朱某債務糾紛一案執行的需要,到江西移動有限責任公司贛縣分公司調取被執行人的電話通話記錄,移動贛縣分公司以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為由,拒絕協助調查。
劉劍東等法官認為,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除公安、國家安全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查詢電信情況,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賦予了人民法院有調查取證權,并且還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對責任人除罰款外,還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這就足以說明,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可以依職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電信條例屬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與法律相抵觸者以法律為準。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到電信部門依法調查取證。
據記者了解,今年4月20日,贛縣法院到江西移動公司贛縣分公司,欲查詢被執行人朱某的長子朱乙的手機號碼及通話記錄。因被執行人朱某在廣東東莞,但具體在東莞的什么地方不清楚,案件無法執行。該院執行局遂決定到贛縣電信分公司,查詢朱乙手機號碼及近一段時間以來的通話記錄,以確定被執行人在東莞的電話,并最終鎖定被執行人的所在地,完成案件執行。
背景二:法院“無權”調話單
據三湘都市報報道,2003年,某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時,因該縣移動通信營業部拒絕提供某通信用戶的電話詳單,對該營業部處以3萬元罰款。而根據電信條例和湖南省通信條例,移動通信公司有義務保護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關當事人請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權檢查移動通信用戶通信資料做出法律解答。2004年5月17日,湖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監察廳、省通信管理局召開座談會,省人大法工委通報了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法律問題的交換意見:用戶通信資料中的通話詳單屬于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范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調查取證時,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該項權利的限制僅限于憲法明文規定的特定情況,即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與憲法第四十條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調查取證,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圍,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的依法監督下,相關法院退還了5起糾紛的罰款并予以賠禮道歉。
觀點一: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有進行必要調查的權力
江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最近有新聞媒體報道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求通信公司提供有關人員的電話及電話詳單,而電信公司以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理由拒絕。有些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這種行為予以了罰款。而某省人大法工委認為法院調閱通話記錄的行為是違憲行為,并就此專門與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根據有關報紙的報道,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為,用戶通信資料中的通話詳單屬于憲法保護的通信秘密范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調查取證時,應符合憲法的規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有些部門和學者從這一意見得出了人民法院調閱涉案人員的電話記錄的行為是違憲行為。那么,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是否意味著其明確表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詢電話清單的行為屬于違憲呢?
全國人大法工委只是明確了這樣一種認識,即電話清單屬于憲法保障的通信秘密的范疇,應當得到保護。這一意見反映了我國憲法地位的提升,具有重大意義。但對這一意見以及有關的憲法條文應當全面理解,而不應片面、孤立地理解。根據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憲法予以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非法侵犯。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制的。憲法不僅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且也進行必要的限制。在這一點上各國的規定是大同小異的,如意大利憲法規定,通訊及其他各種通訊自由與秘密,不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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