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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法律保護:警方取證找晶晶,園長依法可拒絕
案例
讀幼兒園大班的晶晶跟奶奶住,他們家所在的胡同只住了兩戶人。兩天前,鄰居家來的客人將一個裝有手機和幾千元現金的提包落在了停在門口的摩托車上,幾分鐘后想起來時,提包已經不見了。鄰居向派出所報了案,并提出可能是晶晶的奶奶拿走了提包。由于事發當天。晶晶因病沒有去幼兒園,留在家里跟奶奶在一起。負責辦案的警察便希望通過詢問晶晶來獲得線索。不過。警察來到幼兒園要求找晶晶了解情況時,幼兒園園長卻拒絕了他們的要求。
幼兒園園長的做法合法嗎?
【評析】
本案涉及對幼兒法律保護的原則。
對幼兒法律權利保障的原則是我們學習、解釋、適用保障幼兒權利法律規范的根本方針,特別是當法律缺少明確規定時,可以對法律
適用起指導作用。在我國,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包含兩方面:
一方面國家根據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特點,將關于保護兒童權利的愿望與意志集中起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從而轉化為國家的
意志,用以調整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及公民個人同兒童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
另一方面,對兒童權利負有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國家法律關于兒童權利保護的各項規定,按照作為或不作為的要
求,確保兒童權利法律保護的實現。
為了保障幼兒身心全面發展,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立法,對幼兒法律權利的保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兒童優先原則;
(2)公平、平等,兒童不受任何歧視的原則;
(3)保障兒童生存、生命和發展的原則;
(4)尊重兒童的原則;
(5)社會責任原則。
據此不難判斷,本案中警察的要求是不適當的。根據兒童優先原則,要求成人或社會作決定時,應考慮到符合兒童的最大權益。一方
面,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性決定了他們不具備成熟的辨認能力,他們只可能回答那些與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問題。另
一方面,作為辦案人員的警察應考慮到兒童的身心承受能力,應防止為了追查案件而可能導致的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或侵害。
同理,幼兒園園長拒絕警察的要求也是合法的。社會責任原則要求全社會通過在法律上承擔義務,履行相關職責來實現對幼兒的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家庭、學校和社會對保護未成人所應承擔的各種義務。幼兒園作為保育、教育機構,在保育、教育的過程
中,除了要求本園的各類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教,尊重、保護幼兒的各項合法權益之外,還應特別注意在保教工作中防范社會上的其他人
員(如家長、其他部門的人員等)可能對幼兒合法權益成的侵害。
【建議】
(1)幼兒園和家長要遵循兒童法律權利保障的原則,切實保護兒童。
(2)幼兒園和家長應防范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可能對幼兒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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