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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雙贏的契約-協商性司法價值初探
摘要:無論是生命個體還是制度,魚與熊掌不能兼得的痛苦一直相伴相生,現實的法律世界尤其是刑事司法系統也不能幸免。公正與效率在司法程序中處于魚和熊掌的至高地位且往往相互沖突,特別是司法系統面臨日益劇增的刑事案件時更是如此。這樣的處境在我國尤為緊迫。目前,以公正為旨歸的訴訟制度難以承受案件負荷之重,程序公正面臨被效率解構的危險。為減輕案件的壓力,簡化刑事審判程序成為當下主要的應對策略。筆者從我國目前試行的簡易程序與簡化審程序的實踐入手,指出單方面提高訴訟效率的局限與現實危害,意在闡明新興的協商性司法也許能為公正與效率的提供雙贏。關鍵詞:簡易程序,簡化審程序,協商性司法
一、引言:法院與檢察院面臨的挑戰與改革
任何一國經濟體制的轉軌與重組必然引發更多的社會沖突與爭端,其中相當一部分是以犯罪的形式表現出來。這對刑事司法系統的影響是:刑事案件的劇增使司法機關不堪重負。我國目前恰恰處于這樣的轉型時期。
1993年至2002年,檢察院與法院接受與處理的刑事案件數量增長非常迅猛,比如,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指出,1998年-2002年,檢察院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訴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別上升24.5%和30.6%.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1998年-2002年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3萬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處犯罪分子322萬人,上升18%。這些數量龐大的案件使法官與檢察官疲于奔命,同時,他們還面臨控訴與審理績效的壓力,為了迅速消化案件,控訴與裁判勢必流于草率;同時,由于他們整天埋頭于積壓的案卷之中,根本無暇再繼續充實法學研究,長久以往,司法辦案水平也必然降低,司法人員最終會淪落為沒有任何創建的熟練機工。不僅如此,案件負荷過重還成為被告人權利受損的導火索,比如成為超期羈押的重要原因。[1]結果,司法人員抱怨工作壓力大,社會公眾也懷疑檢察院與法院在現代社會解決糾紛的能力。為防止法院被案件數量壓垮,如何在不喪失司法公正的基礎上提高訴訟效率就順理成章的成為改革焦點。其中,采取的策略主要是簡化審判程序,完善簡易程序并確立以被告人認罪為前提的普通程序簡化審(下文簡稱“簡化審程序”)又是其中的重心。
改革半年以來,[2]根據有關媒體報道,審判程序簡化的努力在實踐中取得了比較可觀的成效,很多法院還進行了有益的程序改造,[3]這不僅緩解了案件壓力,而且促進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程序解決糾紛的能力。比如,蘭州市城關區法院自2000年下半年開始試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方式,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與城關區檢察院積極探索實踐,共同制定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規則》。截至目前,該院已適用此種方式審結的案件447件,上訴率0.2%,上訴維持率100%。簡易審的試行使城關區的司法資源配置更趨合理,以前刑事審判庭人員在35人左右,年均結案1000件,而現在審判人員24人,年均結案1100件,且當庭宣判率86%。[4]
媒體所公布的統計數字,無疑會讓人為之興奮,但筆者總覺得事實并非如此,也許這是制度改革的一種“大躍進”。為此,筆者以海淀區法院與檢察院為對象展開實證調查,以確認程序簡化措施是否達到了制度的預期目的。
二、簡易程序與簡化審程序的實證考察與分析
海淀區法院與海淀區檢察院早在1997年就開始討論如何簡化訴訟程序,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本文關心兩方面問題:第一,這些旨在追求效率的制度是否會矯枉過正的破壞司法公正?第二,單憑目前這種審判程序的簡化措施,能否拯救案件重壓下的司法制度。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實踐本身最有說服力。
(一)程序簡化的實證考察
海淀區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一直探索簡易程序的改革與適用問題,并在實踐中不斷擴大其適用范圍:1997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464件,占全年刑事審判案件的35、19%;1998年為927件占39、5%;2000年1000件占50%;2001年則達到了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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