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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
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使當事人能以最少的投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彰顯社會公平和正義,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利益,具有十分現實的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實現公正與效率主題,踐行司法為民的一個重要內容。當前,在當事人及社會各界中對訴訟成本過高的問題時有反映。因此研究如何減輕當事人負擔,實現公正和效率的最大化,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我院民一庭通過走訪座談,廣泛聽取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理論和審判實踐,總結分析了當事人訴訟成本的界定、構成及各類影響因素,以試圖對如何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作一點有益的探討。一、當事人訴訟成本的界定和構成
(一)審判費用。
審判費用指當事人為進行民事訴訟而向法院交納的法定費用,由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兩部分組成。在任何一個國家,生產正義的成本都是由兩部分構成的,一部分是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即公共成本,一部分是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即私人成本。法律基于一定的政策考慮,或是將一部分審理成本轉讓化訴訟成本,或是將一部分訴訟成本轉化為審理成本。我國在訴訟公共成本的分擔上,實行“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即當事人除了作為納稅人承擔支撐審判制度的一般責任外,還因為具體利用審判制度獲得國家提供的糾紛解決這一服務而必須再進一步負擔支撐審判的部分費用①。
1、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律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這種費用具有國家規費的性質,包括非財產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等②。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財產案件和申請執行費,依訴訟標的或執行標的的金額大小征收案件受理費,而對非訟案件和非財產案件,則采取計件征收。
2、其他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其他訴訟費用主要包括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保全申請費和實際支出;執行判決、仲裁和調解協議的費用;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該部分費用的性質屬補償性費用。
(二)當事人費用,指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所承擔的私人費用。
1、律師費。隨著法律的不斷專業化和復雜化,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為訴訟已成為普通現象。根據統計可知,超過85%的當事人會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而相當一部分不請律師的人也主要是因為經濟原因。因此,代理費已普遍成為當事人的主要訴訟成本之一。盡管代理費的執行不象訴訟費那么嚴格,普遍可協商議價,在各事務所和各代理人之間收費差別較大,但由于代理費的收取標準要高于訴訟費,因此,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案件中,代理費支出要高于訴訟費的支出,兩者之和一般占訴訟成本的80%左右,占訴訟標的金額的7%至13%之間。
2、交通費、食宿差旅費、誤工費、通信費及為獲取證據而支付的各項費用。
(三)間接支出。
如為訴訟而牽涉耗費的時間與精力,因訴訟而擴大的損失或喪失的機會、在訴訟中的讓步,間接支出的最大特點為不確定性,但正是這一不特定性與法官的辦案質量、個人素質和工作作風密切相關,在工作中容易被忽視,而其對當事人的心理影響很大,成為影響當事人評價成本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在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問題上,這是一個最具挑戰性的方面。
(四)基于訴訟目的而為的其他支出。
在訴訟的過程,某些當事人可能為了達到其訴訟目的,在訴訟外采取吃請送禮,拉關系走后門等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手段,由此而生的支出,當事人認為也是訴訟成本的構成部分。我們則認為這部分支出在客觀上易造成司法人員在價值判斷上產生偏差,有礙審判公正的實現。應當是與目前提倡的公正與效率的主題相背離的灰色支出。這部分支出無論從何種角度而言,均不應列入我們在這里討論的訴訟成本之中。
二、反映訴訟成本較高的幾個方面
我們通過對律師、法律工作者、當事人及有關政府部門的調查了解,對涉及訴訟成本較高反映集中的幾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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