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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化論
我們在對文化的考察中不難發現,文化的構成包括了精神產品、物質產品和改造社會的文化產品三個方面,法官文化的構成也不例外,其內容也應包含法官的知識文化、精神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
一、法官的知識文化
知識就是力量,就是法官司法的智能之源。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所審理的案件大到社會穩定、企業生死,小到鄰里糾紛、家庭官司等等,所涉及的知識包羅萬象。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個符合自身文化特質的知識結構。對此,國外有的大法官提出,一個優秀的法官不只是一個熟練的法律工匠,他還應當是一個歷史學家,一個先知,一個哲人。美國著名法官和法學家漢德也曾給法官提出這樣一個應讀書目名單,其中不僅包括法律專業的書,還包括許多哲學、歷史、文學名著。
據此,法官所應具備的與審判相適應的知識文化,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法學知識。法官作為一個法律人,不是機械搬用法條的法律工匠,必須掌握相當法學理論知識,才能對相關法律從文字含義、立法宗旨、法律原理、條文體系等多方面進行理解和分析,從而保證正確的運用法律。
二是政治知識。法官還是個政治人,是國家政治的維護者,擔負著國家統治的使命。學習政治是法官的天職,是法官能否作出公正和正義判決的重要因素。忽視政治學習,法官就會迷失政治方向,并難于正確運用法律促進社會的進步。
三是歷史知識。法官應是一個歷史學者。一名法官不了解歷史,他對各項法律制度就會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也無法對其實施的法律后果進行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明智推斷,從而,也就無法完成依法治國的神圣使命。
四是文學知識。法官要有豐厚的人文底蘊。法官閱讀文學名著,不僅可以錘煉自己的文字表達能力,而且有助于法官更深刻的了解社會、認識人生、加深人文底蘊、增添人格魅力,并在嚴肅的司法活動中體現社會主義的人文關懷。
五是與審理案件相適應的其他知識。法官應當要有豐厚的人生歷練,具備豐富的社會知識和閱歷,熟悉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并了解所審理案件的其他學科的知識,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得到更好的體現。
二、法官的精神文化
法官的精神文化,體現著法官的價值取向和意識形態。它包括法官的司法思想、理念、道德、精神等諸多方面,是法官文化的核心。
一是在司法思想上,必須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因為法官履行保護人民、打擊犯罪、制裁違法、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等神圣職責,最終是為國家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務的。
二是在司法理念上,必須樹立大局、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等現代司法理念。因為自覺服從并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重視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法官正確司法的前提和關鍵,是檢驗法官政治堅定性的重要標準。
三是在司法道德上,必須樹立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等職業道德觀,并具備正直善良、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等高尚的道德操守。
四是在司法精神上,必須大力弘揚潛心研究專業知識、善于審判疑案難案的專家型法官精神,長期扎根山區、默默奉獻的基層法官精神,勇于創新、不斷探索辦案新思路的執行法官精神,擅長調解、一心一意為群眾排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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