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法官的自由與規則的約束
在司法實踐中,自由心證是法官評判證據,認定事實所通常采用的基本工作方法。而在法學理論界對自由心證有過激烈的批判,理由是自由心證否認了客觀事實存在,容易把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完全歸結為法官的主觀偏見等不可捉摸因素,甚而認為自由心證是司法腐敗源泉之一,因而,如何制約法官的自由心證是一個重大課題,而作為科學嚴密的證據規則無疑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法官在自由心證上可能出現的恣意。一、證據規則意義
證據規則系程序立法范疇。眾所周知,我國民事訴訟法條文有二百六十余條,關于證據內容的僅有十余條;而日本七百余條民事訴訟法條文中,關于證據內容的近二百條,法國民事訴訟法條文中關于證據內容的也有近二百條。我國證據制度 的不完備直接導致在證據收集、運用、評判中法官的恣意性,破壞法律統一性和嚴肅性;此外,長期以來,我國法官一直實行行政管理模式,法官人員龐雜,來源廣泛,素質參差不齊,近年來雖采取了各種措施,收到很大成效,但目前離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精英化尚有很大差距;對一般公眾而言,其法律意識雖有所提高,但他們一旦進入訴訟,由于證據規則的缺乏,對如何舉證、應舉哪些證據、是否申請法院取證等諸多問題,感到困惑。上述證據條文的稀缺,法官目前素質現狀,一般公眾的困惑,都呼喚證據規則的出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適時實施,有效地解決法官在評判證據、認定事實上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使類似案件能夠得到類似處理,亦有利于為人們生活提供穩定性、可預測性,有效增強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二、自由心證在證據規則適用中不可或缺。
自由心證是指對證據取舍、證據證明力以及由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規則,法律不予先以成文規定,而由法官按照自己良知、理性形成確信,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判的證據制度。也有學者認為,自由心證即是內心確信,是指關于法院認定用于判決基礎的事實,應遵從由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審理中出現的一切資料和狀況,自由形成的具體的確信的原則。筆者認為,從法律適用角度,自由心證首先表現為一種權力,即它是審判權力的派生物,是法官在對證據的判斷取舍上作出主觀認定的權力。其次,自由心證是法官從事其職業,審查判斷證據、認定事實的基本方法。在證據規則不能窮盡的地方,在紛繁復雜的證據迷宮中,常人往往茫然無緒,而自由心證象路標、象燈塔為法官指引方向,達到彼岸。
三、事實推定中的自由心證。
在待證事實無必然性直接證據證明情況下,法官主要依邏輯判斷、個人經驗法則,對待證事實進行確認,這種對待證事實的推定,是法官廣泛使用的,克服裁判障礙的工作方法。其原因首先在于法官面臨的證據潛伏著無數致錯誤認定的可能性;其次時間不可逆性決定法官無法再現事實真相;再次,法官必須在較短期限內完成對證據事實認定。因此在必然性證據不足時,法官只能根據自己判斷能力和經驗,形成對案件事實存在與否的內心確認,作出合理推定。由于民事案件及訴訟活動復雜性,也由于法官主觀本身存在不足,更由于我國法官在事實推定時受到來自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則約束遠遠少于西方國家,推定的結果往往因人而異,法官主觀個性色彩十分濃厚,對法官進行事實推定加以約束便成為必要。
四、證據規則是自由心證制約因素之一。
法官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可以概括為有意識的法官為實現現代司法公正的目的,居間對法律和事實進行溝通,將其共性的法律與個性的案件相結合。在此過程中,法官以其經歷、學識、素養、能力為基礎,受道德、利益、觀念等多種復雜因素驅使,運用自由心證對法律作出理解與解釋,對證據進行分析和認定,對待證事實作出推定,從而對案件作出恰
[1] [2] [3]
【論法官的自由與規則的約束】相關文章:
論主體約束意識05-02
初三約束與自由作文04-30
自由心證與法官自由裁量權論文04-30
我不要自由,我只要約束04-28
論公共權力濫用的道德約束機制05-02
論高校的學術自由04-29
論弗洛姆的自由觀04-29
論實現自由的條件05-02
康德論自由與權利04-26
莊子的心靈自由境界論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