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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巡回辦案制度在我國的運行與完善
論文提要:作為一項充分貫徹“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原則的制度,巡回辦案制度在我國許多基層人民法院一直被廣泛開展。本文擬通過對這一制度在我國的運行與完善進行論證與探討,以期使這一制度能夠在符合中國現實國情的同時更契合現代司法理念,在我國的司法改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從人民法庭產生的歷史淵源、存在的現實國情、運行的理論依據等方面分析了巡回辦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對巡回辦案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了總結,歸納出這一制度的典型特點和運行中發現的現實不足。第三部分,作者從三個方面對完善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幾點建議:首先是對制度的具體運行加以規范;其次是更加明確法官在巡回辦案過程中的職責;第三是進一步加強與基層民調組織的溝通與協調。
「正文」
人民法庭在我國人民司法的發展史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優良的傳統,其所體現的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兩便原則”深得民心。巡回辦案制度作為人民法庭開展工作的一種重要方式,其存在與發展也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在大力提倡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今天,巡回辦案制度是否還有其存在的必要,其存在空間究竟在何處,制度的運行尚存在哪些問題,應該如何完善?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巡回辦案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一)制度形成具有歷史淵源
作為人民法庭所特有的一種辦案方式,巡回辦案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是與人民法庭的發展密不可分的:
[1]早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為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根據地和解放區,就開始建立了巡回法庭和專門人民法庭。并且,在實踐中較為系統地形成了獨特的審判方式和作風。當時擔任過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的馬錫五同志,不為陳規束縛,不被形式糾纏,不論鄉間地頭、樹下炕頭,有冤可以訴、有屈可以伸。 [2]“審理案件沒有架子,沒有官氣,詢問和氣,耐心說服,不敷衍,不拖延,沒有‘推事主義’和‘了事主義’作風”。[3]他在司法活動中堅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并在工作實踐中創立了巡回辦案、就地解決、注重調解等方法,也就是當時在邊區贏得群眾廣泛贊譽的“馬錫五審判方式”。
[4]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法庭建設不斷加強,1953年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提出,縣人民法院逐步普遍建立巡回法庭。19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進一步規定,基層人民法庭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的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人民法庭工作試行辦法(草案)》,使法庭工作前進了一大步。
“馬錫五審判方式”并沒有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湮沒,而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黨和人民的高度肯定,并成為人民法院優良司法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巡回辦案制度”也成為人民法庭堅持“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原則的一個重要體現。
(二)制度存在符合現實國情
分析一個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價值,關鍵要看現在是否有適合其存在的現實土壤。雖然新中國已經成立了五十多年,中國的法制建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筆者認為,就現階段中國的國情而言,“巡回辦案制度”仍然有其相當大的存在空間。
環境地理因素。中國是一個幅原遼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東西部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巨大、人口分布極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許多農村、偏遠山區,群眾出行極為不便,去一次縣城得背著干糧走上幾天并不是奇聞。由于交通不發達,有的人一生也沒有走出過深山,如果沒有巡回法庭的法官來到深山里告訴他們法律為何物,他們也許根本不知道還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很多糾紛也因此在社會生活中長期存在,從而影響社會穩定。
群眾自然狀況。雖然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無庸置疑的是,許多地區的人民群眾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養也遠未達到理想狀態。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轄區群眾的訴訟能力不高、法制觀念淡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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